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9-11-12 |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
3 5 监测
4 6 实施与监督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6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11/501―200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化学工业协会、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靖、李雪峰、何丽娟、何万清、马玉国、王靖、张伟、任培芳、闫磊、聂磊、周震、王敏燕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控制有机化学品制造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引导有机化学品制造业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化学品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有机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有机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 有机化学品生产企业内的锅炉执行相应的北京市或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工业执行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15.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DB11/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件. 有机化学品制造业 organic chemicals manufacturing 有机化学品制造业是指从事 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不含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品制造)
263 农药制造 、
26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
266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26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的工业活动.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 非甲烷总烃(NMHC) 作为排气筒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 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应超过的限值. 加工用容器 processing vessel 生产过程中使用到对原辅材料进行装、盛、反应等用途的贮存器.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 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 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leak from equipment and pipeline components 挥发性有机物流经设备或管线组件可能产生的泄漏.设备或管线组件包括:泵、压缩机、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阀门、开口阀门及管线、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它密封设备(搅拌机密封处、装卸接合部位等) 蒸气平衡系统 vapor balancing system 汽车(火车)、槽罐与发料储罐之间设置的气相连通系统.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和生产设施.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 时段划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现有污染源执行第Ⅰ时段的排放限值. 自2017年7月1日起,现有污染源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污染源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排气筒排放浓度限值 有机化学品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通过设备(车间)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Ⅰ时段 Ⅱ时段 颗粒物
20 10 非甲烷总烃
20 20 苯21甲苯
10 5 二甲苯
10 5 苯系物
20 10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有机化学品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3 监控位置 颗粒物 非甲烷总烃 苯 甲苯 二甲苯 苯系物 生产车间外 无组织监控点 Ⅰ时段 2.0 5.0 0.2 1.0 1.0 2.0 Ⅱ时段 1.0 2.0 0.2 0.5 0.5 0.5 厂界 Ⅰ时段 1.0 2.0 0.2 0.4 0.4 0.5 Ⅱ时段 0.5 1.0 0.1 0.2 0.2 0.2 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具体高度及距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且不应低于15m.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不含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品制造)的生产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执行《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