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7-28 |
一、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锅炉)
二、办事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
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三、受理范围
1、各类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企业自备厂的发电锅炉.
四、实施机关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科室) 联系电话
五、申请单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锅炉总图、本体图.
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
3、锅炉产品质量证明书,监检报告.
4、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安装质量证明书.
5、原锅炉使用登记证及登记卡.
6、锅炉操作证,水处理证(原件、复印件).
7、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以上复印件均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六、程序和期限
1、申请.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2、受理.登记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发证.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
七、变更、报废
1、锅炉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和停用手续.
2、锅炉报废时,使用者应当在30日内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八、费用
1、收费依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新发改收费[2011]1739号.
2、收费标准: 锅炉使用登记证 ≥2.5MPa 48元0.8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