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11-10
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吴江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吴江市财政局 吴江市国土资源局 吴人社规〔2010〕14号 关于印发《吴江市继续实施农村养老保险 接轨城镇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吴江市继续实施农村养老保险接轨城镇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吴江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吴江市财政局 吴江市国土资源局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 接轨 细则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存档. 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9月30日印发 吴江市继续实施农村养老保险 接轨城镇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吴政办[2010]128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对象 第二条 《意见》规定的实施农土保接轨城保的对象分别为:

1、参加本市土地换保障(相应土保权属已落实到人,下同)或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承包土地选择流转,下同)的在册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意见》发文时,男年龄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

2、已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土地换保障人员或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人员(以下统称时,简称 超龄接轨人员 ),在《意见》发文时,男年龄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上述对象中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待遇的人员,不属接轨的对象范围. 第三条《意见》所称的 农保人员 为我市2004年以来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和2010年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 第四条《意见》所称的 被征地人员 为我市实施土地换保障制度后,已经按吴政发[2004]20号文件以2万元标准缴费的 土保 在册人员. 第五条《意见》所称的 已被征地人员 为符合吴政发[2004]33号文件规定,已经市、镇相关部门联合认定的 土保 在册人员,包括2004年纳入时已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安置补助费的人员. 第六条 《意见》所称的 征土保险人员 为按《关于在市级开发区征用土地未安置人员实行养老保险的试行意见》(吴政发[1993]261号)参加 征用土地未安置人员养老金保险 ,投保金额为6600元的人员,未交足6600元的需自行补交差额. 第七条《意见》所称的 撤队保养人员 为按《征用土地撤队人员实行统筹保养办法》参加 征土撤队人员统筹保险 的人员. 第八条《意见》所称的 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人员 为按《关于印发〈吴江市农村居民住宅集中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吴政发[2006]92号)动迁后入住公寓房,并放弃农村宅基地,承包土地选择流转的人员.

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置换城镇养老保险的折算办法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农保参保人员,可将2004年以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至城镇养老保险. 折算办法:

1、2009年前(含2009年)的缴费部分,仍按吴劳社[2006]55号文件执行,各年农保折算城保缴费月数的计算办法为:各年城保折算月数=对应年度农保实际缴费基数和÷对应年度城保最低月缴费基数.城保最低月缴费基数分别确定为2004年862元,2005年950元,2006年1045元,2007年1180元,2008年1369元,2009年1369元.

2、2010年起,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进行缴费及补缴部分的折算办法为:各年城保折算月数=新型 农保 缴费总额(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之和)÷折算当年 城保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月缴费标准(2010年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标准为240元/月),余数进月. 第十条 凡同时将农村养老保险与土地换保障基金以及放弃宅基地专项奖励金折算城保的,先进行农保转城保折算,再进行后两者的折算.

三、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置换城镇养老保险折算办法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

二、第四条之规定的 被征地人员 由市级土地换保障基金以每人20000元划入城保基金,折算相应城保缴费年限,并按规定建立城保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

二、第五条之规定的 已被征地人员 : 纳入土保时未缴纳安置补助费的,由个人出资8000元,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补贴6000元,(汾湖经济开发区个人、市、区各按8000元、4000元、8000元标准出资).其中符合本市低保人员认定条件的,按个人、市、镇(区)各4000元、8000元,8000元标准出资. 纳入土保时已将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缴纳的,由市级土地换保障基金出资10000元,其余10000 元由市镇(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已被征地人员 所筹集的每人20000元划入城保基金,折算相应城保缴费年限,并按规定建立城保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 本细则第

二、第六条之规定的 征土保险人员 ,由社保经办机构从 老农保基金 的征土工保险基金中划转10000元,其余10000 元由市镇(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征土保险人员 所筹集的每人20000元划入城保基金,折算相应城保缴费年限,并按规定建立城保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

二、第七条之规定的 撤队保养人员 ,由社保经办机构从 老农保基金 的征土工保险基金中划转10000元,其余10000 元由市镇(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撤队保养人员 所筹集的每人20000元划入城保基金,折算相应城保缴费年限,并按规定建立城保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上述资金的筹集中,涉及市镇(区)财政分摊部分的资金,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及有关协议定期与市财政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 折算城保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置换折算年限按每月750元缴费基数和26%的缴费比例确定, 土保 20000元资金可置换折算成 城保 8年6个月的缴费年限.计算公式为:

20000 ÷ (750*26%*12)≈8.5年.

四、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人员保障置换城镇养老保险折算办法 第十七条 本细则第

二、第八条之规定的 放弃宅基地入住公寓房人员 ,按《关于印发〈吴江市农村居民住宅集中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吴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由动迁地政府筹集15000元.已缴至市级土地换保障基金的,由市 土保 基金全额划转. 其中 双失 人员涉及个人出资的办法,按吴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执行,不足20000元部分,由市镇(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补足20000元. 第十八条 失宅 折算 城保 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置换折算年限按每月750元缴费基数和26%的缴费比例确定,专项奖励金15000元可置换折算成 城保 6年6个月的缴费年限.计算公式为:

15000 ÷ (750*26%*12)≈6.5年. 第十九条 以上折算 城保 缴费年限原则上从2010年8月起向前记载.置换申请人已有 城保 缴费记录的或 农保 折算缴费记录的,置换年限与已有 城保 年限相衔接.向前折算形成的缴费年限最多可推算到申请人16周岁.余额全部转入 城保 个人帐户. 劳动年龄段选择接轨的人员,其农土保(含 失宅 )必须同时置换. 第二十条 城保各年度个人帐户记帐比例分别为:1996年1月至1998年6月按缴费基数的12%记载,1998年7月至2006年6月按11%记载,2006年7月后按8%记载.折算形成的1996年前的缴费按规定推算个人帐户储存额.置换的 城保 个人账户自置换资金到账之月起,按江苏省公布的当年度个人账户记帐利率计息.

五、超龄人员接轨城镇养老保险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第二条和第四~八条规定的超龄接轨人员, 土保 (含 失宅 )资金按前述条款置换折算 城保 缴费年限,有 农保 关系的,原农保帐户余额一律作清退处理,并终止农土保(含 失宅 )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 超龄接轨人员已有 城保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军龄)的,置换折算年限与已有 城保 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足 城保 15年最低缴费年限的部分,一律按每年504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缴;

超出 城保 15年缴费年限的,不再受理补缴. 第二十三条 超龄接轨人员已按原缴费年限(含 军龄 )计算并领取 城保 一次性养老待遇的,原缴费年限(含 军龄 )不得再与置换折算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超龄接轨人员已领取 土保 养老待遇的,应将2004年1月至2010年7月期间领取的 土保 养老待遇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由个人全额解缴 土保 基金. 第二十五条 超龄接轨人员从办结接轨手续的次月起享受 城保 养老金待遇,并停发原农土保养老待遇. 第二十六条 超龄接轨人员已有 供养待遇 的,办理置换和补缴手续后,从领取 城保 养老金待遇之月起,终止供养待遇.

六、纳入城镇养老保险后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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