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9-11-10
《劳动合同法》全文逐条解析! 更新2013年最新修订版及解读 (五十七条、六十三条、六十六条、九十二条已修改且保留原文) 引用: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

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解决方案 符合岗位及比例要求的,继续派遣 转 完全直接雇佣 转 直接雇佣 + 人事代理 转 劳务承包、业务外包 减员、裁员 违法继续派遣 有关外包的解释: 性质区别--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对人的指挥管理权是否转移 劳务派遣-管理权转移给用工单位;

业务外包-管理权不转移,由外包公司组织劳动给付,实施工作现场管理. 形式区别 劳务派遣-签订派遣协议,主要内容涉及派遣人数、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管理权转移、服务费结算等,均与派遣员工相关;

业务外包-签订服务外包协议,主要内容涉及业务项目、服务要求和标准、项目开始和终结、外包费用结算等,均与人无关 法律适用区别: 劳务派遣-劳动法,劳动争议处理法;

业务外包-民事法,民事诉讼法. 成本的区别: 劳务派遣-非标准劳动关系,适用特别规定,刚性化的程度大幅度下降;

业务外包-外包公司为标准劳动关系,适用一般规定,刚性化的程度大幅度提高. 总结的应对策略: 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劳务派遣 分析梳理所有岗位,明确各岗位特征,根据不同岗位灵活选用用工模式 明确使用劳务派遣的目的,遴选适合自己的劳务派遣合作机构 完善配套的薪酬制度、绩效考核制度 应对过程中,需根据自身实际,谨慎统筹,不宜盲目跟风 以下为劳动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2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8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9

第五章 特别规定

15

第六章 监督检查

19

第七章 法律责任

21

第八章 附则

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笔记」: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理论依据就是用人单位本身就强势,劳动者本身就是弱势,一开始双方地位就不平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笔记」: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笔记」:本条无甚新意,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原则,任何合同概莫能外.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笔记」:此条对用人单位影响深远,规章制度需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民主管理发挥到了极限.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笔记」:此条规定在实践中基本上会流于形式,毫无作用.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笔记」:此条也是一个形式条款,在目前实践中无多大价值.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笔记」: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举证困难,难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有这个规定,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就负有举证义务了.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笔记」:告知义务很重要,隐瞒真实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另外,与合同无关的个人隐私劳动者可拒绝回答.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笔记」:这个规定对劳动者很有意义,不错!有人问我,既然禁止劳动者提供担保,我可以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啊,我说,如果与劳动者无亲无故的第三方,谁会给你担保?你这样实质上还是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笔记」:不及时订立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来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笔记」: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 同工同酬 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看来,实行同工同酬也存在一个举证问题,从事相同工作容易举证,但是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却不容易举证了.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笔记」:以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分类,劳动法是这样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笔记」: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达到约定的终止条件合同则终止,且无经济补偿金,现在只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时间了.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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