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11-11
关于对回复的异议书 尊敬的郴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贵局本案经办人对邱祖成申请提前退休一案回复的理由我认为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一、该回复称:国务院(2000)8号文件"集体企业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的规定,说明我企业县毛巾厂参加社保是错误的,所以不能办理我提前退休.这句话没有一个字和词可以理解为不准参保,根本就没有规定不准集体企业参加社保,而是规定了上述情况应当享受最低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是低保金),重庆等省市根据上述规定,还规定了上述人员由地方财政负责可以享受高于低保金的生活费(网上可查到).而我省不但无此规定,我省各级社保部门还公开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以上条为根据明文规定不再将未参保集体企业纳入社保范围,所以某省领导批评永兴将我企业纳入社保是错误的就不奇怪了.很显然,集体企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根据宪法的规定都是公有制,只是税收和财政负担由地方享有和承担.因此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的权利时都要规定集体企业参照执行,资金由地方解决(不信请查看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的不同性质所有制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都受该法调整,但《劳动法》实施前的县办集体企业职工仍然与国有企业职工享受着《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同等权利.为什么地方政府规章和社保文件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至今还时有歧视集体工呢?我们认为一是思想未解放;

二是未真正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一旦局部和地方利益需要保护时首先是想如何排挤歧视集体工,甚至违反客观规律存在的常识.原毛巾厂改制时是企业有钱也不准入社保,即因劳社部门违反国务院令第259号文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不但不对我企业的不办理社保登记行为不处理,反而不准参加社保是极其错误的,违反了《宪法》第44条、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社法》第73条规定.而(湘劳社政〈2006〉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是企业无钱由个人缴费的集体职工取消了视同缴费待遇.前者是社保部门的违法过错造成的,后者是因企业和本人都无钱,由社保部门违法硬性规定造成的(取消视同缴费待遇和提高原女集体职工退休年龄违背了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 我集体企业员工通过维权上访、向中院起诉,在中院行政庭和院领导的庭外协调下,终于迫使不懂法的县政府和社保部门作出了依法将我们在永兴县最大的毛巾厂企业纳入社保范围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是有效的.且在2005年县社保局刘月华当面口头承诺我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我才补交了社保费.

二、该回复称: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湘劳社政〈2006〉5号)文件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说明我职工身份已置换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不能按国有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该文件是对未参保无法缴费的集体企业的一种优惠政策,对贵局不批准我提前退休不起任何作用.因为我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是由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该规范性文件既不是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不准办理提前退休,只是贵局硬套上去的.我企业参加社保是《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请问我企业参加社保违反了哪条法律、法规规定?既然文件规定了要纠正,为什么至今还无人纠正作出取消原毛巾厂职工已参社保资格的决定书?现在我厂职工都是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待遇办理退休,为什么无人去纠正处理呢?为什么我申请提前退休就置换了身份属于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如果我不申请提前退休,按正常退休还是否置换我的身份属于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待遇办理正常退休呢?为什么我申请提前退休就要凭社保经办人一句话规定,从2006年就开始停止办理集体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呢?为什么2005年同厂的集体工同工种的邓家富就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呢?为什么贵局只执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湘劳社政〈2006〉5号)文件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劳动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宪法》和行政法规就不执行呢?实在令人无法想得通.

三、该回复称:"我企业1998年6月破产改制时没有参保,职工置换了身份."这句话简直是毫无根据乱说,县毛巾厂直到2005年才改制终结,企业被县工商局注销(有据可查),从未进行破产,真依法破产就好了,职工什么权益都有保障."我只能作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待遇,不能按国有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这种说法根本就无法律依据.我厂邓家富2005年提前退休也是集体工,郴州麻带厂、内衣厂都是集体企业,哪条法律条款、哪部规范性文件(含违法文件)规定了集体企业特殊工种自2006年后不能按国有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从2006年后市局依据上述文件和经办人一句话在郴州市内就停止办理集体企业的提前退休的做法同样是错误的.连国家人保部都无权规定退休待遇的条件和标准,贵局只有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这是《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依法行政是有法才依,无法不能乱依,在本案中我认为贵局和县局几年来不批准我提前退休的理由无法让我服从.就是您们提出的理由没有一条符合法律的规定,既然对我是司炉工、又达到了9年以上的高温条件予以认定.现在不批准我办理提前退休的依据就是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湘劳社政〈2006〉5号)文件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国发(2000)8号文件上述规定和某省领导批评县毛巾厂入社保是错误的一句话为依据.就作出结论:我只能按灵活就业人员对待,不能按国有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参加社保是违法的不能享受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待遇,2006年有规定不能办理提前退休.这样的结论我只能理解为是受到了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综上所述,请贵局依照《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依法作出批准我于2006年10月提前退休的决定.谢谢! 异议人:邱祖成 2009-8-11 附:

1、关于邱祖成信访回复

2、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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