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9-11-16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控告、检举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 1.

控告、检举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公务员和市场监管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依据《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按照管理权限,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受理和调查处理. 2.控告、检举市场监管部门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行为,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类 3.办理程序:申请人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由被申请股室、直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汇报局办公室汇总后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答复申请人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三、工商业务类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处理揭发控告类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 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者赔偿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组织章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1)举报违反市场准入管理行为 4.举报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5.举报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6.举报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7.举报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8.举报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9.举报清算组不依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0.举报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1.举报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2.举报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3.举报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4.举报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5.举报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6.举报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7、举报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8.举报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19.举报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0.举报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1.举报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2.举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3.举报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4.举报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5.举报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6.举报应当办理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7.举报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8.举报未依法登记为企业集团而冒用企业集团名义的,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29.举报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30.举报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职责分工,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2)举报违反市场经营管理行为 31.举报涉及工商职责的农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种子法》、《产品质量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2.举报涉及工商职责的拍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3.举报涉及工商职责的出售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4.举报涉及工商职责的销售假冒伪劣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5.举报涉及工商职责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6.举报涉及工商职责的经纪人、经纪执业人员违法行为的,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7.举报合同违法行为的,依据《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经处理. 38.举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管辖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39.举报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依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工商总局或具有执法权的地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导入行政建议途径处理. 40.举报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对不属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41.举报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对不属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42.举报销售商品时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对不属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43.举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对不属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44.举报串通招投标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对不属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45.举报商业贿赂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对不属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 46.举报商业诋毁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对不属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不予立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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