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29 |
关于印发宿城区鼓励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 2.关于印发宿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6) 3.关于印发《宿城区激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1) 4.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36) 5.关于印发《宿城区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苏科贷)管理办法》的通知…41) 6.关于印发宿城区 宿微贷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9) 7.关于印发宿城区小微企业应急资金 周转池 管理办法的通知…57) 8.关于推进离岸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64) 9.关于印发宿城区鼓励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71) 10.关于印发加快运河宿迁港产业园物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82) 11.关于印发宿城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86) 12.关于印发宿城区特色农业发展引导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93) 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城区鼓励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 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区政发〔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区各有关企业: 《宿城区鼓励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五届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7日 宿城区鼓励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区委、区政府《关于实施 八大行动 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宿区发〔2018〕8号),深化 工业强区 战略内涵,推动全区工业经济特色发展、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设立 2018-2020年,区财政每年设立8000万元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重点鼓励支持工业企业高端化、绿色化、互联网化、特色化发展.
二、适用范围 在我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2. 当年开票销售(国税征收期数据)500万元以上;
3. 财务、统计管理规范,依法经营纳税,依法规范用工;
4. 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产业集聚类中新建项目不需满足第
1、2条;
股改上市项目适用范围参照《宿城区鼓励企业上市实施办法》(宿区政发〔2017〕56号)规定;
研发平台建设主体单位仅适用于扶持重点第
19、26条款相关事项.
三、扶持重点
(一)产业集聚类 1. 鼓励新项目设备投入.对新引进符合我区 2+1 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产业政策的产业集聚类项目,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设备投资补助(以设备入股的除外),其中,按照江苏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依法购买土地的项目,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5%补助;
租赁厂房的项目,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8%补助;
已享受厂房租金优惠的项目,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6%补助.对于非产业集聚类项目,按照产业集聚类项目标准减半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发改局) 2. 鼓励新项目集约化发展.鼓励支持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项目容积率达到0.9的,按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补助.鼓励新落户企业租赁现有标准厂房,对设备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厂房租金补助,其中,投资强度达到350万元/亩的,给予实际租金全额补助,补助不超过两年度;
投资强度未达到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每年30元/平方米补助,不超过实际租金的50%,补助不超过两年度.(责任单位:发改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 3. 鼓励企业参与支持国家和省级平台创建.对积极参与支持政府部门牵头开展的国家(省)级实验区、示范区、示范基地、示范园区、产业园区等工业类平台创建工作的企业,创建成功后,由创建工作牵头部门根据工作成效申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资金统一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创建工作牵头部门) 4. 鼓励设备融资租赁.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增生产设备超过500万元的,对融资租赁期内每年实际产生的利息给予30%补助,每户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金融办) 5. 支持激光产业发展.对注册经营纳税在我区,围绕激光技术从事产品研发、生产、应用和销售的企业,按《宿城区激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宿区政发〔2016〕99号)执行.(责任单位:发改局) 6. 对固定资产投入大,或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且对全区经济具有深远影响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责任单位:发改局)
(二)规模突破类 7. 鼓励实施兼并重组.对吸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不含宿城区国有投资公司)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当年对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当年实施交易额500万元以上的民资并购、资产盘活、新设合并类兼并重组项目,新增设备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8%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产生的增值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补.(责任单位:经信局) 8. 支持企业股改上市.对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股票上市(IPO)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 新三板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简称 新四板 )挂牌的企业,按《宿城区鼓励企业上市实施办法》(宿区政发〔2017〕56号)执行.(责任单位:金融办) 9. 鼓励企业规模扩张.对开票销售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开票销售10亿元以下(不含10亿元)的企业,按照首次达到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开票销售每增加1亿元补助标准增加10万元;
对开票销售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照首次达到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开票销售每增加5亿元补助标准增加5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局、经信局) 10. 鼓励成长型小微企业发展.对获批国家、省、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对当年获批国家级、省三星级及以上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上一年度开票销售5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的企业,且当年度开票销售增幅达60%以上,按开票销售额实际增长部分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开票销售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11. 提升企业发展质量.根据以亩均税收、亩均开票销售、单位能耗税收以及容积率等为主要评价内容开展认定的全区工业企业年度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前十名的工业企业授予 宿城区资源集约利用示范企业 称号,并给予3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的10%.(责任单位:经信局)
(三)智能制造类 12. 鼓励建设示范智能车间.对当年获批的省智能制造工厂、省优秀企业示范智能车间,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对当年获批的省、市企业示范智能车间,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 13. 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对工业机器人应用比重达到30%以上,或拥有省级以上示范智能车间、研发中心企业实施的智能化改造项目,两年内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6%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 14.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年度省、市重点投资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两年内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4%补助;
在科技创新、智能制造、 两化融合 、绿色发展、质量品牌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称号的,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
(四)节能环保类 15. 鼓励节能环保改造.对当年通过省、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当年通过能源审计的企业,奖励10万元.企业实施以节能、节水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且节能项目年节能量达到200吨标准煤或节水量达3万吨以上的,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耿车片区家具企业集约集聚发展和环保改造,在执行市政府支持耿车片区转型发展政策(以市政府2018年实际出台政策文件为准)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获批市级奖补资金的20%再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经信局、环保分局) 16. 支持创建生态工业经济示范企业.对当年通过市级认定的生态工业经济示范企业,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 17. 支持淘汰燃煤锅炉使用清洁能源.对按照时限完成整治的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按《加快市区燃煤锅炉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宿政办发〔2017〕171号)执行,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获批市级补助资金的20%再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环保分局) 18. 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当年新增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达标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安监局)
(五)科技创新类 19. 支持研发平台建设.对当年获批国家级研发中心(含重点实验室)、省级院士工作站、省级研发中心(含重点实验室)、省级研究生工作站(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在市科技部门备案离岸研发机构的企业,按《关于推进离岸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17〕105号)执行,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获批市级补助资金的30%再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我区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分)中心,当年获得市科技局绩效评价 优秀 、 合格 的单位,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前三年).对当年获批国家级、省级科技产业园、众创空间、众创社区、科技型孵化器、全民创业园等称号的建设主体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经信局、发改局) 20.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给予企业10%的普惠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21. 强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对当年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当年获批的省级管理创新优秀(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智慧物流企业、百强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
对当年国家认定的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