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7-29 |
其中第3.1.
2、3.2.
1、3.2.
2、3.2.
7、3.2.
8、3.3.
1、3.3.
2、3.3.
7、3.3.
8、3.3.
10、3.3.
11、3.3.
13、3.3.
14、3.3.
15、3.3.
16、3.3.
18、3.4.
1、3.4.
2、3.4.
3、3.4.
4、3.4.
9、3.4.
11、3.5.
1、3.5.
2、3.6.
2、3.6.
6、3.6.
8、3.6.
10、3.6.
11、3.7.
1、3.7.
2、3.7.
3、3.7.
4、3.7.
5、3.7.
6、3.8.
1、3.8.
2、3.8.
3、3.8.
7、4.1.
2、4.1.
3、4.1.
4、4.2.
1、4.2.
2、4.2.
3、4.2.
5、4.3.
1、4.3.
2、4.3.
3、4.3.
5、4.3.
6、4.4.
1、4.4.
2、4.4.
3、4.4.
4、4.4.
5、4.4.
6、5.1.
1、5.1.
2、5.1.
3、5.1.
6、5.1.
7、5.1.
8、5.1.
9、5.1.
10、5.1.
11、5.1.
12、5.1.
13、5.1.
15、5.2.
1、5.3.
1、5.3.
2、5.3.
3、5.3.
4、5.3.
5、5.3.
6、5.3.
8、5.3.
9、5.3.
11、5.3.
12、5.3.
13、5.3.
14、5.3.
16、5.3.
17、5.4.
2、5.4.
3、5.4.
4、5.4.
5、5.4.
6、6.0.
1、6.0.
4、6.0.
6、6.0.7(
3、4)、6.0.
8、6.0.
9、6.0.
10、7.1.
1、7.1.
2、7.1.
3、7.1.
5、7.1.
6、7.2.
1、7.2.
2、7.2.
3、7.2.
4、7.2.
5、7.2.
7、7.2.
9、7.2.
10、7.2.
11、7.3.
5、7.4.1(
1、
4、
5、6)、7.4.2(
1、
2、
3、4)、7.4.
3、7.4.
4、7.4.
10、7.4.
12、7.5.
2、7.5.
3、7.6.
2、8.1.
2、8.1.
3、8.2.
1、8.2.
2、8.2.
3、8.2.
4、8.2.
5、8.2.
6、8.3.
1、8.4.
1、8.5.
1、8.5.
3、8.5.
4、8.5.
5、8.5.
6、8.6.
1、8.6.
2、8.6.
3、8.6.
4、8.6.
5、8.6.
9、9.1.
2、9.1.
3、9.1.
5、9.2.2(
1、
2、3)、9.3.
1、9.3.
3、9.4.
1、9.4.3(3)、9.4.
5、10.1.
2、10.1.
3、10.1.
4、10.2.
2、10.2.
3、10.3.
2、10.3.
5、10.3.6(1)、10.3.
8、10.3.
9、10.3.
10、10.3.
12、10.3.
17、11.1.1(
1、2)、11.1.
3、11.1.
4、11.1.6(1)、11.2.
1、11.2.
4、11.3.
1、11.3.
2、11.3.
4、11.3.
5、11.4.
1、11.4.
2、11.4.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月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关于印发 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建筑防火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作,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卫津南路110号;
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东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 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Johns Manville 中国有限公司 Huntsman 聚氨酯中国有限公司 Hilti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经建生、倪照鹏、马恒、沈纹、杜霞、庄敬仪、陈孝华、王诗萃、王万钢、张菊良、黄晓家、李娥飞、金石坚、王宗存、王国辉、黄德祥、苏慧英、李向东、宋晓勇、郭树林、郑铁
一、刘栋权、冯长海、丁瑞元、陈景霞、宋燕燕、贺琳、王稚 目次1总则…1
2 术语…2
3 厂房(仓库)4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4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5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7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11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14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15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17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18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19 4.1 一般规定…19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19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2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4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25
5 民用建筑…27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27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29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30 5.4 其它…35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36
6 消防车道…38
7 建筑构造…39 7.1 防火墙…39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39 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40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41 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43 7.6 天桥、栈桥和管沟…43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44 8.1 一般规定…44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44 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49 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49 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52 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53
9 防烟与排烟…56 9.1 一般规定…56 9.2 自然排烟…56 9.3 机械防烟…57 9.4 机械排烟…57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59 10.1 一般规定…59 10.2 采暖…59 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59
11 电气…62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62 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62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63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64
12 城市交通隧道…65 12.1 一般规定…65 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66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66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7 12.5 供电及其它…67 附录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68 本规范用词说明…69
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在建筑设计中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其它民用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单层、多层和高层厂房;
6 单层、多层和高层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