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28 |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将每年6月的第三个星期日定为父亲节,将每年5月的第二个星期日定为母亲节.由于我国官方尚未设立正式的父亲节和母亲节,目前我国民间也按这两个日期来过父亲节和母亲节. 此外,父亲节和母亲节的日期往往在宗教或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例如意大利、哥斯达黎加和克罗地亚遵循罗马教会传统,在圣约瑟日庆祝父亲节;
玻利维亚的母亲节日期则是为了纪念在克罗尼娜之役中为了国家自由而奋战的女性.我国的孝道文化有几千年的历史, 百善孝为先 ,我们应该过符合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父亲节和母亲节,这也是中华文化自立、自强的表现.习总书记曾指出, 思想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 一个民族没有文化精神,将无法走好现代化的道路,也不可能成为一个自尊、自信的强国.因此,我建议:
一、将黄帝生日即阴历三月三设立为中华父亲节. 我们自称为 炎黄子孙 , 炎 即炎帝神农氏, 黄 即黄帝轩辕氏.炎黄二帝为中华始祖.他们是两个血缘关系相近的部落首领.后来,两个部落展开阪泉之战,黄帝打败了炎帝,两个部落渐渐融合成华夏族,开创了中华文明.据《史记》记载,五帝之首为黄帝.而黄帝的生日即阴历三月三. 二月二,龙抬头;
三月三,生轩辕 .历代名人和百姓每年三月三登山拜祖,延续至今.近年来,每年 三月三,拜黄帝 已成为中华民族寻根拜祖的活动.因此,宜选择黄帝生日即阴历三月三设立为中华父亲节.
二、将嫘祖与黄帝成婚之日即阴历六月六设为中华母亲节. 黄帝元妃嫘祖发明植桑养蚕、缫丝制衣,史称 嫘祖始蚕 ,她和黄帝一起开创了中华民族男耕女织的农耕文明,是东方女性文化的光辉典范,被称为 人文女祖 ,所以说嫘祖是中华儿女的母亲. 本应选择嫘祖生日为母亲节,但由于对嫘祖的生日及其出生地,现存争议较大,至今尚无定论,而嫘祖与黄帝成婚的日子,阴历六月初六基本无争议.如今,在黄帝故里河南省新郑市,每年阴历六月初六这一天,当地民众都要举办隆重的庆典活动,举办 嫘祖文化节 ,以此纪念这位人文女祖的大功大德.中原大地流传 六月六,闺女给娘垫块肉 的民谣,在我国晋南等地区将六月六称为 回娘家节 .故建议选择嫘祖与黄帝成婚的日子 六月六 为母亲节.
三、将父亲节、母亲节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各放假一天,以尽孝道. 中华民族是一个重孝的民族,孝道文化源远流长.父亲节、母亲节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各放假一天.如此可以提醒身为子女的人民应该担负孝敬双亲的义务,也能让孩子们有时间尽量回到父母身边行孝、尽孝. 设立中华父亲节和母亲节是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新性发展,不仅能提高全民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视,而且能促进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 上海 王均金代表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建议 PPP模式最初兴起于英国,在随后的二十多年时间里,这种公共产品供给的新模式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根据全球PPP研究机构PWF的统计数据,1985-2011年全球基础设施PPP名义价值为7,751亿美元,其中,欧洲处于领先地位,约占全球PPP名义价值的45.6%,亚洲、澳大利亚占24.2%,美国、加拿大分别占8.8%、5.8%,墨西哥、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占11.4%,非洲和中东地区占4.1%. 我国最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探索以BOT形式引进外资,但真正大规模实践PPP模式是在2014年43号文发布之后,财政部与发改委开始了在国内大举推进PPP模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产品服务提供的步伐.通过PPP模式将政府债务转为企业债务,此举不仅是为了缓解沉重的财政压力,也为我国经济转型与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契机. 截至2016年12月末,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入库项目共计11260个,投资额13.5万亿元.其中,已签约落地1351个,投资额2.2万亿元,落地率31.6%,项目落地数和落地率虽有所上升,但仍处于较低水平,且主要集中在市政工程等具有明确收费基础的项目上.在吸引民资方面,民营资本参与率为39%,积极性还未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总体仍然较为谨慎.主要问题如下:
一、多数PPP项目资质难以获得社会资本认同. 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往往将收益好的项目留给本区域所属的国有企业来建设管理,将经济效益一般或较差项目推向市场,社会资本(特别是私人资本)自然对这些项目不感兴趣.从逻辑上看,PPP只能通过优化融资结构提高项目运营效率,而不能改变项目本身的质地.从市场化角度判断,很多PPP项目社会资本很难取得盈利,而很多盈利较差的需要政府补贴或政府购买的PPP项目,又因当地政府信用资质差而很难获得社会投资者的认同,这就导致社会资本对很多地方政府发布的PPP项目望而却步.
二、PPP项目中社会资本退出问题较难解决. 社会资本中的财务投资者很多是以资本金形式进入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因项目无法产生收益,财务投资者很难获得其投资回报.并且对于财务投资者而言,PPP项目期限很长,而很多社会资本能承受的投资期限一般都较短.以信托公司为例,其在PPP项目中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而PPP项目的周期一般在20年以上.因此,对于社会资本中的财务投资者而言,如何在相对较短期限内退出,如何保障在整个财务投资期间尤其是建设期的收益是其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和统一. 我国有关PPP项目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虽然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指导意见和操作指南,不少地方政府在PPP项目立法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比如一些有关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或条例) 、 示范合同文本 、 实施意见 等文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位阶较低,法律效力不强.各部门出台的部分政策、定义之间并不一致,缺乏统一的、全国性的PPP立法制度,在操作层面给实践部门带来了很多问题.
四、PPP项目风险分析、管控和分担不够. 部分PPP项目立项仓促,前期缺乏政府部门、社会资本投资人的充分论证,对风险评估不足,对盈利测算不到位,有些项目经过一段时间运营后尚未找到有效的盈利模式.在项目管控和风险分担方面,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应该承担的不能完工建设、停运等风险,投资人应该承担的免费公益服务、最低保证供应、政府延迟支付、法律变更、配套服务及产业上下游制约等风险,合作双方往往很难实现有效分担,这不利于PPP项目的有效推进和顺利开展.因此,我建议:
一、增加优质PPP项目供应数量,提高PPP项目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 希望地方政府多拿出一些盈利性较好的优质项目,提高PPP项目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同时对一些公益或半公益项目,对于财力较弱的地方政府,希望至少由上一级财政统一调配相关财政资源,以供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或补贴,降低社会资本对PPP项目风险和盈利能力的担忧.
二、政府应在PPP项目中承担更加重要的角色.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应在PPP项目中承担更加重要的角色,不仅仅是项目的提供方,还是整体项目的协调方.在不同的社会资本进入项目后,尽量协调资本提供方获得其相应的收益并顺利退出,以提高项目对不同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例如,对于社会资本中的财务投资者,针对其投资年限相对较短,建设期需利息补贴这样的特点,可协调项目承建方与财务投资者达成共识,在项目建设期,由项目承建方为财务投资者提供贴息.同时在财务投资者投资期届满时,协调项目承建方或第三方受让财务投资者资本金等,以便财务投资者顺利退出.
三、加快制定统一的专项法规,制定操作细则. 通过顶层立法,破除部门利益蕃篱,并在充分考虑社会资本和政府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出台具体法规确保各投资方公平竞争.同时,制定具体可执行的操作细则,确保从项目的推荐、项目的谈判到项目的建设、项目的运行都有法可依、规范有序,为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创造一个良好的合作环境.
四、优化风险的客观评估和分担机制,建立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合作关系. 尽管目前全国PPP项目只有11260个,投资额13.5万亿元,落地数和落地率只有三成不到,但从长远来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来全国PPP项目发展规模必将进一步扩大,当有一天发展到三四十亿元,甚至更多的时候,如何防止PPP项目退出的系统性风险值得提前考虑.因此,政府必须未雨绸缪,做一个中长期的规划,在切实考虑合理回报的基础上,对政府与社会资本的承载能力和偿还能力作一个通盘考虑,建立科学、公平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分担机制. 另外,短期内,PPP项目落地前,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投资人或项目公司都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对于政治风险、法律变更风险以及配套设施服务方面的风险,政府部门的控制力更强,应由政府部门提供担保;
融资风险、市场风险等,社会资本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更有控制力,而且与其收益相关,应由其承担;
不可抗力风险由于各方均没有控制能力,所以应由各利益相关方通过合理设计(如调价、可变特许期、缓冲基金等)共同承担.另外,政府部门要参与到PPP项目实施全过程,对于市场收益较好,盈利模式清晰的成熟项目要保障其平稳运行;
对于短期收益小、盈利模式不清晰的前瞻性或公益性项目要加大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 山东 宋心仿代表 关于尽快修订《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的建议 为了促进养蜂业发展,规范养蜂业行为,农业部制定的《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于2011年12月13日公示,并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五年多的时间.该办法对蜂农生产管理、蜂产品质量安全及销售,转地放蜂、蜂群疫病防控等各方面做了制度性的规定和保障.《办法(试行)》实施五年来,得到了养蜂界人士的拥护和遵守,推进了养蜂业的法制化进程,提高了蜂农的养蜂积极性,增加了蜂农的经济效益,对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获得了良好的效果. 经过五年多的实施实践,发现《办法(试行)》的执行落实中存在一些问题,同时也发现其内容及条款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这些问题己严重影响着养蜂业的发展.为此,特建议尽快对《养蜂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使之更完善、更使用,更有助于养蜂业的发展和提升. 鉴此,特建议:
一、强化《办法》的约束力:《办法(试行)》颁发后,有些地区的主管部门没拿当会儿事,致《办法(试行)》落实不够好.例如办法中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但目前的现状是多数地方养蜂主管部门没有尽到养蜂管理的责任.全国范围内除去极个别县的农牧部门将养蜂列入议事日程外,绝大部分县市区的农牧部门没有人管理或过问养蜂事宜,养蜂人遇到什么事,根本找不到人管问.至今还有部分县市区的主管部门甚至不知道或找不到养蜂专用的《养蜂管理办法(试行)》,更没有把养蜂当作一会儿事.鉴此,特建议对《养蜂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进一步强调和提高其强制性和约束力,强化和完善其功能,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的(试行)去掉,以彰显其权威性和持久性.
二、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办法》内容与功能:当前的《办法(试行)》中有些条款过于原则笼统,运行中难以执行.列入《办法(试行)》中规定蜂农须得办理《养蜂证》,可全国没有几个县的养蜂主管部门为蜂农办理《养蜂证》,养蜂人主动找到主管部门求情拿钱也办不到,究其原因是《办法(试行)》中规定 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却没有规定由谁来 制作 ,致使各地无证可发.至于放蜂场地安排、建立养殖档案、蜂农培训、扶持养蜂业发展等,在执行中更是无从谈起,显现出《办法(试行)》中有的条款脱离实际,致实践中无法实施.故此,建议主管部门应深入养蜂第一线全面考察调研,针对当前养蜂生产实际,结合《办法(试行)》原条款查找问题与不足,从而修订和完善《办法》内容和功能.
三、提高实用和可操作性:《办法(试行)》有些规定不够细化或脱离生产实际,不仅发挥不了积极作用,还造成一些不必要麻烦和被动.例如放蜂场地的安排,《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 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这就给流动放蜂的蜂农带来很大迷惑,有些蜂农连《养蜂证》都办不下来,如何去办理放蜂场地呢?再是很多地方的主管部门根本不知更不管本地的蜜源场地,而有些行业协会情况各异,多数不知道也难以去开展这项工作,致使蜂农无所适从.故此建议新《办法》修订中,对这样的规定要进行细化,具体明确应该如何去做,同时要搞好配套,使各条款相互印证,便于操作,方可产生作用.
四、强化和支持蜂农维权:《办法(试行)》中在维护蜂农权益方面条款较少、力度不够,致养蜂生产实践中蜂农权益遭受侵犯、且维权难现象严重.例如《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 这一条规定不仅给养蜂人带来麻烦负担,也给蜜蜂遭受农业中毒维权堵上了大门.一是放蜂场地三公里范围内有很多村子,养蜂人难以一一告知;
再是即便你去告知可能有人接受你的告知吗?又有谁去 及时公告 呢?然而,有了这一条,养蜂人的蜜蜂遭受农药中毒大批死亡后,要想告状打官司可就难上加难了. 近年来,放蜂场地的安排成为养蜂人最为头痛的事.政府部门没人管,行业协会会长大都是当地企业主,他们安排放蜂场地大都规定蜂场所产蜂蜜必须归他们收购,且价格由他们自定,剥夺了蜂场自产自销权利.鉴此,建议针对蜂农权益屡遭侵害的具体问题,作出切合实际的规定,着重维护蜂农的人身与财产权、生产自主权等合法权益. 天津 陈永川等4名代表 关于推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建议 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和新要求,为我国走创新驱动发展之路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现在,全国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针对国家出台《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各地纷纷出台《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意见,部署加快创新型城区建设,坚持不懈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向更高水平迈进. 经调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在国家层面,对于顶层设计、助推全国创新驱动发展方面作用明显,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