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11-19
北京市西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016年版)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2009〕2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常用的处罚职权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基于有利于环境监管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便于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明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实现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所适用的法规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的要求.

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有关情节和情形

(一)应当综合、全面考虑的情节 1. 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2.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 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4.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6.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二)从重处罚的情形 1.主观恶意,明知故犯;

2.后果严重,反映强烈;

3.区域敏感,影响恶劣;

4.不听劝阻,再次违法;

5.其它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它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根据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污染物的性质和排放情况、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等违法情节,对行为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验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污染物排放达标制度等同类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环保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详见附件表一至表七).

四、其他特别裁量规则

(一)按日连续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4.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5.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二)加倍处罚.《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除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在上一次罚款金额基础上加一倍进行处罚. 附件: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附件 违反环评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一)单位:万元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主体工程已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设施 登记表 项目5―6 6―7 7―8 2―6 1―6(辐射类建设项目) 报告表 项目7―9 9―11 11―15 6―10 报告书 项目8―11 11―15 15―20 10―20 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或者排污设施;

第一百零四条,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设施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二)单位:万元 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未报批环评且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登记表 项目水5―7 7―9 9―12 大气

1 1―2 2―3 噪声、固废 1以下 辐射

5 5―6 6―7 报告表 项目水10―13 13―20 20―30 大气、噪声、固废 2―3 3―5 5―8 辐射 6―7 7―10 10―12 报告书 项目水20―30 30―40 40―50 大气、噪声、固废 5―6 6―8 8―10 辐射 10―12 12―15 15―20 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五条,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罚款;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6.对于有多种非特征污染物排放的,对应综合类项目进行裁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罚. 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使用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三)单位:万元 日排量≤25 25........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