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11-19 |
一、安全管理单元
1 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2、7条2机构 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设置采掘技术管理、 一通三防 、地质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有冲击地压的矿井设置专门防治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21条,《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228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3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4责任 落实 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及落实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5管理 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粉尘检测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记录.各项制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6托管煤矿管理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7 灾害 防治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8安全 培训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9安全 投入 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20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
5、
17、27条10 工伤 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8条11 生产 组织 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制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12 事故防范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
二、开拓开采单元
13 矿井 地质 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33条14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32条15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31条16 图档 检查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
4、18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17 开采 范围 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0条18 开拓 布置 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第3.3.1条19 矿井 接续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下山采区工作面开始回采前采区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必须完整.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2.4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20 安全 出口 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小于30m.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21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煤矿安全规程》第88条22 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23 采区 布置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24 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 《煤矿安全规程》第90条25 采煤 方法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26 专项 设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27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28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5条、《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 50554-2010)第3.3.2条29 作业 规程 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
38、96条30 制度 措施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制定探查老空区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93条31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32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33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第125条34 报废的巷道进行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设泄水孔. 《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35 报废的井巷进行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130条
三、通风单元
36 通风 系统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安全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