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11-20 |
一、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
(一)处罚种类: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功率在30千瓦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2万元罚款;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功率在30―50千瓦内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3万元罚款;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功率在50千瓦以上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5万元罚款.
二、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经营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2、经营金额在1000―10000元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
3、经营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倍罚款.
三、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
(一)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10千伏安供电范围内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
2、10―50千伏安供电范围内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3、50千伏安供电范围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4、拒绝改正的,中止供电,并处5万元罚款.
四、盗窃电能的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盗窃电能价值1000元以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3倍罚款;
2、盗窃电能价值1000―3000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4倍罚款;
3、盗窃电能价值3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罚款.
五、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煤炭经营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2、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违法所得在5万―10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3、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违法所得在10―20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4、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违法所得在20―30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倍罚款;
5、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违法所得在30―50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处以5倍罚款;
6、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报请本级政府责令关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并限期一个月改造完毕.
2、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一个月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政府责令关闭.
七、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用能设备;
报请本级政府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2、经责令停止使用仍继续使用或抵制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八、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责令限期治理;
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的责令限期三个月整治.
2、一般.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30%(包括30%)及以下的,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3、较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30%以上70%(包括70%)以下的,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处以四万元罚款.
4、严重.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70%以上100%(包括100%)以下的,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内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能耗限额,情节严重,单位能耗超过标准值100%,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所得在一万元(含)以下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