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07-29 |
请各乡镇(办)、园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请各乡镇(办)、园区汇总整理辖区内钢铁企业《企业自查表》和涉煤气金属冶炼企业《涉煤气企业检查表》,分别于3月24日前、4月25日前;
于9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电子版报送区安监局. 联系人:贾鹏飞,联系
电话:7810997,
邮箱:[email protected]. 滨州市沾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滨安监发〔2018〕27号 关于印发全市冶金有色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各市属开发区安监局办(中心):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安监发〔2018〕16号)要求,制定了《全市冶金有色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3月1日 全市冶金有色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2月7日全国钢铁企业事故警示视频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安监发〔2018〕16号)要求,坚决遏制黑色金属冶炼行业和有色金属冶炼行业重特大事故发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冶金、有色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冶金、有色行业及涉煤气企业和有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环节的生产企业安全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成果,督促企业在全面开展 双重预防体系 建设工作的基础上,提升企业危险因素管控能力;
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和《冶金、有色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具体要求,开展全面细致排查,举一反三,切实落实检维修方案审核、相关方责任、交叉作业协调、设备设施安全确认、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护人员配备及现场监护等主体责任,认真及时整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企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范围 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环节的生产企业、涉煤气的金属冶炼企业.
三、工作重点 ? ? 开展高炉、转炉、电炉、煤气站、煤气柜、煤气管道、高温熔融环节等设备设施的排查,强化复产复工、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项目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管理方面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4.未严格执行动火、高处、动土、临时用电、断路、盲板抽堵、有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安全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开停车、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二)高温熔融金属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
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 ?
(三)煤气 1.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
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
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
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 ?
(四)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 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四、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
(一)企业自查阶段(3月底前)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请各县(区)安监局重新梳理辖区内符合工作范围要求的企业名单,并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
要督促各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 双重预防体系 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认真落实《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相关要求;
要督促钢铁企业和涉煤气金属冶炼企业分别对照《企业自查表》(附件1)、《涉煤气企业检查表》(附件2),如实填写相关设备设施型号数量,按照要求完成自查自改工作;
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 五落实 ,确保整改到位.请各县(区)安监局汇总整理辖区内钢铁企业《企业自查表》和涉煤气金属冶炼企业《涉煤气企业检查表》,分别于3月26日前、4月27日前,报送市安监局. ? ? 请各县(区)督促有关企业认真对接省安监局组织的钢铁企业 双重预防体系 建设安全评估工作,对评估发现 双重预防体系 建设进展缓慢、工作不扎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禁用设备的企业实施重点关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 ?
(二)执法检查与验收阶段(9月底前) ? ? 各县(区)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钢铁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附件3),对钢铁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发现企业仍存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并进行处罚,不打折扣;
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一律依法给予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要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到位.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钢铁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市局将在企业自查、县(区)执法检查的基础上,按照《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表》(附件4)要求,对全市钢铁企业和涉煤气金属冶炼企业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抽查;
同时,各县(区)要认真梳理、汇总《企业自查表》、《涉煤气企业检查表》和《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附件3),分析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开展重点检查.请各县(区)于9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电子版报送市安监局.
(三)市际交互核验和省安监局执法检查阶段(11月底前) ? ? 从10月份开始,省安监局将组织开展市际交互核验工作.由各有关市组成核验组,聘请专家参加,对被检县(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核验.省安监局计划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钢铁企业全覆盖执法检查,请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联系人:孙洪涛,
电话:3656223,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钢铁企业自查表 2.涉煤气企业检查表 3.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 4.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表 附件1 钢铁企业自查表 填表人:填表时间: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 企业名称(地址) 主要设备(规格、数量) 高炉(m3) 转炉(吨) 电炉(吨) 煤气柜(万立方米) 自查内容 自查类别 自查项目 自查结果 情况说明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是否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是否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是否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是否高温熔 融金属 高温熔 融金属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是否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