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9-11-2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企业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各类产权登记表是办理各项产权登记事项应当提交的重要材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事业单位或其所办企业核发、换发、收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或《企业产权登记证》. 第五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企业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印制. 第六条 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 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
(二)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八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在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财政部负责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办理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单位改制,资产出租、出借,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财政审批手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向受理部门、单位出具《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如未按照规定出具《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受理部门、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节 登记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和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新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后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申请办理时,单位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四)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五)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
(六)涉及对外投资的,应当提供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批复;
(七)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除提交第十二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分类、人员编制数、主管部门、管理级次、预算级次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金额一次或累计变动超过国有资产总额20%(含)的行为事项.发生上述变动事项的事业单位应当自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之日起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申请办理时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单位决议或会议纪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的批复文件;
(三)《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五)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六)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七)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
(九)涉及资产处置的,应当提交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十)涉及对外投资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十一)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因分立、合并、依法撤销或改制等原因被整体清算、注销和划转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当自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上述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申请办理时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单位决议或会议纪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注销的批复,以及同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注销备案公告;
(三)单位的清算报告;
(四)单位的资产清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事业单位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应当提交有偿转让的合同协议或经相关部门批复的转制方案;
(六)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七)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八)《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
(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十)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三节?? 登记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报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
(三)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四)财政部门依据审定合格的设立、变动、注销情况予以核发、换发或收回《事业单位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