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9-11-21
QDCR-2018-018002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青农规〔2018〕2号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农业(水、发)局、畜牧局,城阳区、胶州市、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有关处室、委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全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事项网上运行工作部署要求,我委梳理制定了青岛市农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力事项清单和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机关有关处室、委属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各区、市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2日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1日.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农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清单 2.农业行政强制权力事项清单 3.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4.农业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文书样本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10月22日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印发 农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清单 单位: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业务类型 处罚适用种类 备注信息

1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无 一般程序 警告,罚款 无 一般程序 罚款 无 一般程序 罚款

2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 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无 一般程序 警告 无 一般程序 罚款 无 一般程序 罚款

3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无 一般程序 警告 无 一般程序 罚款 无 一般程序 罚款

4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无 一般程序 罚款 无 一般程序 罚款 无 一般程序 罚款

5 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无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无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无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6 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无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无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无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7 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无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无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无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8 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无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无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无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9 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无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无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无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0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无 一般程序 罚款 无 一般程序 罚款 无 一般程序 罚款

11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法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无 一般程序 罚款 无 一般程序 罚款 无 一般程序 罚款

12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或从无疫区外调入动物以及动物产品未经申报,或者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检疫隔离场所重新检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法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无 一般程序 罚款 无 一般程序 罚款 无 一般程序 罚款

13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无 一般程序 罚款 无 一般程序 罚款 无 一般程序 罚款

14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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