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 类别 序号 事项名称备注行政处罚(108项) 对经营者、成本调查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行为的处罚 对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处罚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处罚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处罚 对低价倾销或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 对价格串通行为的处罚 对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 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 对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行为的处罚 对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对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制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行为的处罚 对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行为的处罚 对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行为的处罚 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对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行为的处罚 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处罚 对招标人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的处罚 对招标人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处罚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处罚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 对招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处罚 对招标人不依法履行招标情况备案程序的处罚 对比选人规避比选的处罚 对比选人违反比选相关规定的处罚 对比选人违反比选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 对重大建设项目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处罚 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处罚 对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处罚 对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处罚 对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对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处罚 对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处罚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处罚 对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处罚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对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对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对故意捏造事实、仿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未经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对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对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处罚 住建调增9项 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处罚 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 对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对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处罚 对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处罚 对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取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仓库保管员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装备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没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以及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的处罚 对从事粮食储存经营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其质量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责令当事人转作饲料;
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责令转作其他安全用途或者销毁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 国家储备粮 和 中央储备粮 字样的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检查(4项)
1 价格监督检查
2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3 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4 对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检查 行政奖励(1项)
1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
注:以上内容是本站开源项目的机器提供的预览内容,更完整和更好的阅读体验请直接免费下载资源后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