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11-2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关于你单位"机械配件、电子元器件、橡胶制品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无锡市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报批的由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机械配件、电子元器件、橡胶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附件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无锡市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拟利用位于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杨树路26的自建厂房,从事橡胶制品、机械配件、电子元器件的生产.经本局对本项目《报告书》及相关附件的审查,依据滨湖区委《全区现有载体企业入驻相关手续办理事项协调会议纪要》(锡滨委办会纪〔2013〕3号)、本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的通知》(锡滨环〔2013〕57号)文件精神,以及无锡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环境保护分会、无锡市环境科学学会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锡环学评估〔2019〕01号)和环评结论,从环保角度同意本项目按《报告书》确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本项目应按《报告书》中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位置(包括内部布局)建设.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营运和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部分:本项目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
不得从事酸洗、磷化、电镀、喷漆等表面处理的生产;
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确保无生产废水排放;
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间接排放限值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并送胡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分别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和表6中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表2中标准限值,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
在开炼车间、生产车间外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本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均应设置在生产车间内部并合理规划布局,并须对生产车间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排放限值,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废切削液、废矿物油、废活性炭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一般固废应统一处置或回收综合利用;
废含油抹布手套、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5、本项目正式投产后,污染物排放考核量不得突破环评中核定的限值: 废水接管量≤535吨/年;
水污染物最终排放量为:COD≤ 0.0268t/a、SS≤0.0054t/a、氨氮≤0.0027t/a、TN≤0.0080t/a、TP≤0.0003t/a. 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 ≤0.0043t/a、颗粒物≤0.0032t/a、H2S ≤0.00011t/a.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6、建设单位必须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最大限度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同时建设单位还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本项目须制订环境应急预案,做到应急组织机构落实,信息交流通畅,并配置必要的应急处理设施,防止生产过程、物流贮运过程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7、本项目废(污)水(限生活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废气、固废、噪声等所有排污口须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与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和国家环保局《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建设.
三、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程序进行本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四、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报批(审核)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无锡市滨湖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