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11-20 |
一、法律、法规依据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集中供热范围内,除科研、生产特殊需要并经节能、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外,不得分散新建锅炉,现有的锅炉应当限期淘汰.
二、申请人须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集中供热范围内锅炉新建.
三、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出具前期工作函-出具核准意见
四、提交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节能审查文件(征地项目需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规划区域内的项目需提供规划选址意见)
五、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联系.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联系
电话:83888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