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9-07-30 |
经现场检查及建设项目联审会研究(2017年第7次专题会议),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利津县刁口乡河埕路两侧,下河农场屋子以北.工程总部署井31口(新建井29口,利用老井2口),新建掺水计量站1座,扩建掺水计量站2座,建设集油管网16公里,掺水管网14.5公里,供气管线3公里.实际总投资36736.27万元,环保投资154.31万元.2013年2月5日,东营市环保局对《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埕东油田埕南91-平1块东二段深层超稠油油藏开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东环审〔2013〕21号)进行了批复.项目于2013年6月开工建设,2016年6月建设完成.胜利石油管理局环境监测总站于2016年9月18日至23日进行了现场监测.市环保局于2016年11月17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工程变动情况:项目9座井台内布设的井口数量和井口名称变更;
泥浆池完井后就地固化覆土填埋处理;
新建84号掺水计量站中1500kW水套加热炉变更为1200kW水套加热炉,未建设污油回收系统(污油罐、污油回收泵);
原环评扩建58号掺水计量站配套建设20井式原油计量阀组1套,20井式掺水分配阀组1套(带流量计),1750kW水套加热炉1台,实际建设15井式原油计量阀组1套,15井式掺水分配阀组1套(带流量计),1200kW水套加热炉1台,未建污油回收泵、污油罐;
原环评扩建70号掺水计量配套建设8井式原油计量阀组1套,8井式掺水分配阀组1套(带流量计),600kW水套加热炉1台,实际建设10井式原油计量阀组1套,10井式掺水分配阀组1套(带流量计),1200kW水套加热炉1台,未建污油回收泵、污油罐;
项目未配套建设2台11.5t/h、4台15t/h活动注汽锅炉,蒸汽吞吐开采阶段依托河口采油厂原有油气两用活动式注汽锅炉;
58#掺水计量站1200kW加热炉排气筒高度由10米变更为6米;
84#、70#掺水计量站加热炉准备关停.河口采油厂出具了关于未建设污油回收系统的情况说明.以上变更在局2017年第7次专题会议研究通过.
二、施工期泥浆池的上清液由罐车运至埕东废液处理站处理后进入埕东联合站污水处理系统,回注地层用于油田注水开发;
管道试压废水,经沉淀后排放.废弃泥浆和钻井废弃岩屑,临时贮存于泥浆池中,泥浆池进行了防漏防渗处理,固化后进行了覆土填埋.破坏的区域及时进行了修整,基本恢复了原貌;
油气集输过程采用了密闭工艺;
项目配套的水套加热炉均燃用伴生气;
埕东联合站内建设了废液站,营运期项目产生的酸化液送酸液返排池,经埕东废液站预处理后进入埕东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
地层出水、作业设备和场地清洗水、注汽锅炉排水、采油污水进入埕东联合站处理后,全部回注地层;
油泥砂属于危险废物,临时贮存于东联油泥砂贮存池中,与胜利油田金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协议;
工程施工期、营运期回收的套管伴生气用于加热炉燃烧;
敷设线路设置了永久性标志;
计量站、联合站安装了天然气泄漏检测器;
建设单位建立了环保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河口环保分局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
制定了《关于下达河口采油厂2016年环境监测计划的通知》(河采HSE[2016]7号),特征污染物由河口采油厂环境监测站进行定期监测.
三、胜利石油管理局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埕东油田埕南91-平1块东二段深层超稠油油藏开发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58#掺水计量站加热炉排气筒烟筒高6米,按燃气锅炉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1200kW加热炉中SO
2、NOX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表2中Ⅱ时段标准要求,同时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排放标准要求;
烟尘排放浓度符合《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表2中排放标准要求,同时符合《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中表2排放标准要求.
(二)58#掺水计量站、井场(CN91-P11/ CN91-P15/ CN91-P38/ CN91-P44)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井场(CN91-P11/ CN91-P15/ CN91-P38/ CN91-P44)、井场(CN91-P3/CN91-P7/CN91-P12/CN91-P20)泥浆池固化后,其浸出液中pH、CODcr、汞、六价铬、铅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表4中的一级标准要求.
(四)58#掺水计量站、井场(CN91-P11/ CN91-P15/ CN91-P38/ CN91-P44)厂界昼间、夜间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验收工况条件下,根据验收监测数据核算,项目SO2排放量为0.12t/a,NOX排放量为0.51t/a,均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四、本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中的各项环保措施,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五、项目投运后,你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各类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停运等情况,要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如实记录备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降低环境风险.
六、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进行的环境日常监督检查.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7日 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处.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