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7-30
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环〔2016〕1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以及《肇庆市环境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肇环字〔2017〕87号)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县城市发展情况,县人民政府在2014年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基础上重新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仅适用于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

二、我县根据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内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了高污染燃料目录燃料中I类(一般).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具体如下:

(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含硫量大于0.5%;

焦炭、兰炭灰分大于10%;

型煤挥发分大于12%、焦炭挥发分大于5%、兰炭挥发分大于10%.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本通告规定的是生产经营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四、我县将城区建成区列入城区禁燃区,具体范围如下: 东起明珠新城,西至东乡桥,南至横山镇高新二期园区 ,北至百盈花园,具体范围见附图.

五、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燃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六、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不在本县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的清洁能源.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这、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七、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禁燃区建设的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组织镇(街道)、社区(村)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确保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鼓励用热企业向集中供热项目有效供热半径范围内集聚.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站锅炉外).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环保部门予以查处.

九、为适应我县城市发展,按照城市建成区的最新划定情况,将适时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原则上不缩小禁燃区范围.

十、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日起《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宁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宁府〔2014〕31号)废止. 广宁县人民政府 二0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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