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11-21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蒸汽价格联动是指全区范围内,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用于生产经营的蒸汽,在不考虑蒸汽生产成本其他因素变动情况下,蒸汽销售价格与市场煤炭价格变动实行联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蒸汽销售价格为蒸汽基准价格,供需双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结算价格. 第四条 煤炭蒸汽价格联动计算公式: 蒸汽基准价格=蒸汽初始(前一次)基准价格蒸汽价格 调整金额;
蒸汽价格调整金额=市场煤炭价格变动金额*煤炭蒸汽价格联动系数;
煤炭蒸汽价格联动系数=市场煤炭价格变动金额分摊比例/吨煤产汽量. 其中,市场煤炭价格变动金额是指联动周期内热值7000千卡标煤均价(不含税,下同)与上一次调整蒸汽基准价格时标煤均价变动的额度,市场煤炭价格变动额的90%通过调整蒸汽基准价格予以疏导;
依据国内同行业生产企业1吨标煤产7.5吨蒸汽核算,煤炭蒸汽价格联动系数为0.12,即标煤均价每上涨或下降1元/吨,蒸汽基准价格相应上涨或下降0.12元/吨或0.42元/吉焦. 第五条 煤炭蒸汽价格联动初始基准价格.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成本监审结论,确定煤炭初始均价对应蒸汽初始基准价格.按热量计费价格可根据按流量计费价格换算执行. 第六条 联动周期.根据煤炭价格变动特点和热力价格制定一般周期,确定以6个月为一个煤炭蒸汽价格联动周期.在联动周期内煤炭到厂均价变动累计达到每吨50元时,相应调整蒸汽基准价格;
若煤炭均价变动未达到50元/吨,蒸汽基准价格不作调整,其平均煤炭价格增减额纳入一下周期累计计算;
虽达到联动条件但因特殊情况暂停煤炭蒸汽价格联动,暂停期间的煤炭到厂价格继续累计计算. 第七条 蒸汽结算价格.热源企业与用热企业可在不超过基准价格上协商确定具体结算价格. 供汽距离超过5公里以上的蒸汽价格可再加5元/吨. 第八条 市场煤炭价格.确定煤炭价格采价点,建立煤炭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采价点定期报送的煤炭价格数据以及发票、煤质检测报告等资料,核定煤炭平均到厂价格,定期对外公布,作为价格联动的依据. 第九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市场煤炭价格变动情况,依据本办法对蒸汽基准价格进行调整,并向相关企业和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遇上级价格政策不一致时,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