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9-11-2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侧为通八路(拟建,现状为空地),南侧为军盐路,西侧为金隅微观(沧州)化工有限公司,北侧为空地.工程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47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13.09%.工程主要建设1台70t/d回转窑+二/三燃室组合型微肥焚烧炉.包括贮存系统、进料系统、焚烧系统、辅助燃料燃烧系统、助燃风系统、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飞灰及炉渣处理系统、给排水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等工程,其中固废仓库、事故池、办公区、污水处理站等全部构建筑物均在本期工程内完成.项目建成后,处置危险固体废物21000吨/年,日处理70吨.该项目符合渤海新区总体规划和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标准,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及投资的前提下,其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控制.我局同意你厂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噪声必须采取相应的环保治理措施,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和完善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按照批复要求达标排放.
1、加强废气污染防治.项目生产工艺焚烧废气中含酸性气体(包括HCl、HF、SO
2、NOx等)、重金属和二f英类采用一套SNCR脱硝装置+半干急冷塔+中和反应塔+两级布袋除尘器+两级喷淋吸收塔处理后经1根50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排放限值要求;
危废贮存仓库产生的废气有强制抽风设备引出,经4套"碱液洗涤+活性炭"净化装置吸附、洗涤净化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对NH
3、H2S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对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排放标准要求;
污水处理站外排废气中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项目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2322-2016)表2排放限值要求,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2、加强废水污染防治.项目厂区排水采取清污分流、污污分治.软水制备、余热锅炉和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属于清净下水,直排厂区污水总排口,急冷塔和喷淋塔工作介质均为3-5%的NaOH溶液,喷淋塔循环碱液池排水进入强制循环蒸发器,将浓盐水蒸发处理,其他清洗废水、生活污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10m3/d,采用调节+混凝沉淀+SBR反应池+消毒处理工艺,处理后废水与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一起经园区管网排至沧州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临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及沧州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临港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通过采取安装减振装置、加装消声装置、隔音等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加强固废污染防治.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采取分类管理,妥善贮存、处置.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规定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名录进行妥善处理,不准随意外排.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妥善处置,厂内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地点采取相关措施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危险废物厂内贮存不得超过一年.
5、加强防腐、防渗措施.按要求对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进行防渗施工.
6、根据《环评报告书》计算结果,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它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三、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其他环境管理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满足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评价相关内容和要求,按风险评价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落实相关措施,确保事故风险情况下的环境安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和实施工作,风险防范设施和措施列入项目验收内容.
四、及时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编制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中应当包括防止污染以及防范环境风险设施在设计阶段的落实情况,并定期报送主管部门.工程所需环保设施投资必须落实.工程结束后,环境监理报告将作为项目 "三同时"验收必备材料.
五、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中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和总量控制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交易之前,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行.工程投产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内.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情形的,应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七、以上意见和《环评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你单位应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管理中认真予以落实,确保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经验收,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方能投入正式运行.
八、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该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由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负责. 二一七年七月三日 (本业为空白) 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17年7月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