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9-11-24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22日,我局(原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原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委托广东恒畅环保节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外排废气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检测结果为493mg/m
3、氮氧化物检测结果为216mg/m
3、烟尘检测结果为881mg/m3,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表
1、表2和表3中的燃气锅炉标准:二氧化硫50mg/m
3、氮氧化物200mg/m
3、烟尘30mg/m3,即你单位存在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原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2019年3月22日现场检查拍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关于江门市豪涂五金喷涂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设备及五金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环审[2014]26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HPB[2014]0288号),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检测报告》(HC[2019-03]061A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
(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外排废气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54号珠西创谷自编1号楼5楼, 联系人:钟小姐、简先生,联系
电话:0750-3291707.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 2019年5月20日 抄送:区司法局、棠下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