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9-11-25
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 序号 价格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具体情形 处罚幅度

1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2号)第十八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停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取消其五年内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或者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减轻处罚 经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数额在3000元以下,并能按期改正的. 停止拨款,免于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 从轻处罚 经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且数额在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停止拨款,追回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的价格调节基金,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取消五年内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处罚 经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 停止拨款,追回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的价格调节基金,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取消五年内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从重处罚 经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且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停止拨款,追回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的价格调节基金,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取消五年内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2号)第十八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或者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减轻处罚 经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能按期改正的. 免予处罚,将不良记录记入诚信档案. 一般处罚 经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停止拨款,追回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价格调节基金,取消三年内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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