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11-23
常熟市煤热价格联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使蒸汽销售价格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又科学合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兼顾供用汽双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交票制和煤热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批复》(苏价工〔2008〕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常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热电联产企业生产供应的蒸汽销售价格与市场煤炭价格实行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煤热联动") 第三条 煤热价格联动,按照执行上级政策规定为基础、有利于经济发展为前提、紧密结合现实、参照历史形成价格和当前价格、煤热成本、同时兼顾供用双方利益、采取煤热价格变化额按比例负担、煤热价格变化量和同步调整等原则确定. 第四条 煤热价格联动,按照省明确的煤炭价格变动额的75%通过调整蒸汽价格解决,25%由热电企业自行消化. 第五条 煤热价格联动的基准价格.以煤炭5500大卡/千克(煤炭价格指以秦皇岛平仓价为基准,加运输费等到厂平均价格.下同)每吨680元时的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与此对应的蒸汽基准价格为每吨188元. 第六条 煤热联动原则上以一个季度为限,当每季度煤炭平均价格变化达到或超过50元后,相应调整蒸汽销售价格. 第七条 煤炭平均价格比上一次煤热联动核定的煤炭价格每月上涨或下降超过每吨100元时,应于次月调整蒸汽销售价格,调价间隔不少于一个月.煤炭价格短时内变化过大时,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 第八条 建立供热用煤价格监测机制.供热企业要建立用煤炭价格采价点,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煤炭采集工作,按照要求每月定期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九条 建立供热企业、用热企业蒸汽价格每季度定期会商机制,在煤炭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大时,实施煤热价格联动前会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调整蒸汽销售价格. 第十条 煤炭价格按热电企业实物煤到厂价格平均确定.每季度,由煤炭采价点提供实物煤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核实本季度市场平均煤炭价格,适时进行企业成本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调整蒸汽价格. 第十一条 蒸汽销售价格,由市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前10天内发文公布下季度蒸汽执行价格,同时在常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上发布. 第十二条 常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对煤热联动供热煤炭价格进行随机监测、监督. 第十三条 煤热联动基本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经协商对煤热联动办法作相应修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熟热电企业及供汽对象. 第十五条 在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煤炭价格与蒸汽价格对应表 煤炭价格(元/吨) 蒸汽价格(元/吨) 备注

1280 269.60

1230 262.80

1180 256.00

1130 249.20 `

1080 242.40

1030 235.60

980 228.80

930 222.00

880 215.20

830 208.40

780 201.60

730 194.80

680 188.00 联动基准点

630 181.20

580 174.40

530 167.60

480 160.80

430 154.00

380 147.20

330 140.40

280 133.60

230 126.80

180 120.00 说明:1.上表中的基准点以煤炭价格680元/吨,蒸汽价格188元/吨;

2.煤炭价格指热电企业煤炭的实际成本(包括进货价格和运杂费等),蒸汽价格指销售价格;

3.煤热价格联动的相应关系:每5.5吨蒸汽消耗1吨煤炭,联动时煤炭 价格变动额的75%通过调整蒸汽价格联动,25%由热电企业自行消化.即:当煤炭价格每上涨或下降50―100元/吨时,相应上调或下降蒸汽价格6.80―13.60元/吨. 4.本联动办法如遇上级有政策性规定,则从其规定;

供热企业可在煤热联动基础上,根据供气对象的输气距离、供气的特殊要求、用气量等情况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6-10%,由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注:您可以通过来电或来涵发表您的意见和建议,地址:常熟市海虞北路38号,邮编:215500,

电话:51532121,传真:51530306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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