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11-24 |
身份证号:330328198112222210;
性别:男;
民族:汉;
201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锡山区锡北镇八士金桥南路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 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钢锭冶炼加工经营活动,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其行为涉嫌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所指的行为.
为查明事实,经领导批准,于当日正式立案,对此案进行调查. 经查,2015年3月,当事人租下位于锡山区锡北镇八士金桥南路的一套厂房,投资30万元,购买了中频电炉1台、冶炼模具82个以及铁屑等设备和原材料,于4月28日,雇用6名工人开始从事钢锭冶炼加工经营活动.截至2015年5月12日案发,当事人共生产钢锭738条,规格为35公斤/条,共计重量25.83吨,销售价格为1450元/吨,货值金额为37453.5元,未销售,无利润,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建立财务账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2015年5月1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从事钢锭冶炼加工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
2、2015年5月13日,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钢锭冶炼加工经营活动的事实经过;
3、2015年5月14日,对当事人的租赁方无锡明达冷轧带钢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治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租赁情况;
4、当事人金孔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5、无锡明达冷轧带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陈治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租赁方的身份信息. 2015年7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锡山市管听告字(2015)经第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任何企业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炼钢应当进行环境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所指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规定之行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在钢锭的生产过程中,只是简单的通过感应炉熔 化,不进行任何成分控制和添加,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且钢锭在熔炼过程中排放大量粉尘,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钢锭25.83吨、铁屑32吨、中频电炉1台、模具82个;
2、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
(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你(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印章)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送达日期: 年月日送达方式: ) 本文书一式四份,二份送达当事人(其中一份交银行),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随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