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07-30
望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决定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禁燃区范围

(一)西环路-东隔堤(021乡道)-宝塔河为界南岸-张家坝桥-回龙东路-雷阳路-雷池大道-西环路闭合区内执行Ⅲ类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二)安徽望江经济开发区、Ⅲ类区域外的建成区执行Ⅱ类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二、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一)Ⅱ类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Ⅲ类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改燃期限

(一)煤炭及其制品燃用设施 执行Ⅱ类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区域内,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以外的其他煤炭及其制品燃用设施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二)生物质燃料燃用设施 执行Ⅲ类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区域内,生物质燃料燃用设施应当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改用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并配套高效除尘设施.

(三)油类燃用设施(含油页岩) 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用设施应当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予以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四)石油焦燃用设施 石油焦燃用设施应当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予以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四、有关要求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2018年10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相应类型的高污染燃料.

(二)县发改、经科、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商务、安全监管、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整治、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燃气、电力等能源供应单位应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能源供应需求.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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