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9-11-27
沧州渤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文件 沧渤审环字[2019]4号 沧州渤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关于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环己酮装置10改13.

5万吨/年扩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所报《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环己酮装置10改13.5万吨/年扩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沧州渤海新区核心功能区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主要对现有环己酮装置进行部分设备新增、更换改造.项目改造完成后,生产规模由年产环己酮10万吨扩大至13.5万吨.项目总投资7775.5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9万元,占总投资1.27%.该项目已经沧州渤海新区经济发展局备案(文号:沧渤经备字[2018]183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渤海新区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投资的前提下,其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控制.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噪声必须采取相应的环保治理措施,必须按照报告书建设并完善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按照批复要求达标排放.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妥善处理设备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废水及沾有遗留物料的固废,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2、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苯加氢尾气送厂区燃料气管网作燃料气,供企业使用;

氧化尾气排入常规火炬燃烧处理;

醇酮精制不凝气送入碱液焚烧炉燃烧处理;

导热油炉燃烧天然气,经低氮燃烧后,废气经1根20米排气筒排放,外排烟气中颗粒物、SO

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77号)要求;

碱液焚烧炉废气经SNCR+三电场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由1根80米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NOx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7-2013)表2标准要求;

罐区装卸车废气经三级冷凝+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根15米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苯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标准. 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非甲烷总烃、苯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2322-2016)表2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3、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处理方式不发生变化,均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浓水回收排水清净下水一并经市政管网排入渤投港城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1的间接排放限值及表3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满足渤投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的设备,采取局部减振、隔声、合理布局等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加强固废污染防治.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须采取分类管理,妥善贮存、处置,严格按照规定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认真落实报告书规定的各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名录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外排.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妥善处置,厂内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地点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危险废物厂内贮存不得超过一年.

6、加强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7、根据《报告书》计算结果,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它各类防护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三、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其他环境管理措施,按照相关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废气、废水排放口的在线监测,确保项目实施后满足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风险评价相关内容、要求及相关措施,确保事故风险情况下的环境安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及备案和实施工作,风险防范设施和措施列入项目验收内容.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中规定的各项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和总量控制措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交易之前,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行.工程投产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内.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情形的,应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六、以上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你单位应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管理中认真予以落实,确保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须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要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七、你单位须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的"三同时"现场及日常监督管理由沧州渤海新区环境保护局负责. 二一九年四月一日 沧州渤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2019年4月1日印 (共印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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