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3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一、项目内容 东源县莞源石英砂厂位于东源县蓝口镇长江头村百公凹(中心地理位置:23°57′36.33″N, 115°02′39.14″E).该厂成立于2009年12月,主要从事石英砂加工生产,建有一条球磨石英砂生产线,年产石英砂2万吨(以下简称为"现有项目"),配套建有除尘装置.该厂拟投资100万元建设东源县莞源石英砂厂扩建石英砂烘干生产项目(以下简称"扩建项目"),扩建项目在现有项目用地范围内新增一条石英砂烘干生产线,主要建设1栋1层石英砂烘干生产车间、1栋1层原料仓库、1栋1层成品仓库,新增建筑面积4750m2.项目扩建后全厂占地面积为34000m2(保持不变),总建筑面积由原来的3500m2增加至8250m2.扩建项目配套建设一套0.7MW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烘干炉,年烘干生产石英砂1万吨.扩建项目新增员工4人,扩建后全厂员工人数为17人,员工均不在厂区内食宿. 根据该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及结论,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值.
(二)烘干炉燃烧废气排放从严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0)中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两者中的较严指标值;
石英粉尘排放标准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三)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要求;
危险废物在项目区内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要求.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做好以下环保措施
(一)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大噪声的机械设备应采取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
(二)做好项目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烘干炉燃烧废气经水膜除尘脱硫系统治理后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0)中的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两者中的较严指标值要求,经15m高排气筒引至高空排放.建立燃料采购、消费情况、设备检修、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超标情况等日常管理台账,新建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器要符合《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技术条件》(DB44/T 1510-2014)标准,项目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应符合《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 1052-2012)标准,并配备视频监控设备.项目制砂、分级及包装等设备实行密闭生产,制砂、分级、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集中汇经一套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对粉尘进行回收处理,收集的粉尘由15米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运输皮带使用落地式全封闭皮带,原料堆场设置围墙以及防风防雨顶棚,厂区道路采取洒水抑尘并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等措施,降低粉尘对员工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一般固废综合利用,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
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后交给环卫部门清运,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做好废水、废气污染事故的防范措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五)项目的废水排放总量控制为:0吨/年;
废气中主要污染物SO
2、NOx、颗粒物排放总量控制分别为0.038吨/年、0.138吨/年、0.211吨/年.扩建后全厂主要污染物SO
2、NOx、颗粒物排放总量分别为0.038吨/年、0.138吨/年、1.907吨/年.
四、项目竣工后应按要求组织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验收结论应报我局备案. 东源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1日 抄送:县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分局. 东源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