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9-11-27 |
一、政策依据 1.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2017〕1号) 2.《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发改〔2017〕50号)
二、申请条件
(一)在《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2017〕1号)生效期间(2017年1月1日起算,有效期5年)设立或迁入.
(二)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三)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 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 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③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 ①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
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③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④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⑤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⑥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其他服务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上述所称的 行业 ,综合考虑企业首次注册登记的主营业务类别、税务登记行业类别、项目引进部门意见进行界定. (5)上述所称的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 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全部税收,代扣代缴税款、海关关税除外;
企业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同一实际控股股东在我区内关联企业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
三、申请时间 对符合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应当在政策有效期内,自认定总部型企业当年起提出申请;
对满足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应当在政策有效期内,且须于奖励事项的申报公告期内登陆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政策兑现系统(https://www.nszcdx.com)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四、奖励标准
(一)对符合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 1.对内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0万元. 2.对外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至3亿美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3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
(二)对满足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给予落户奖励. 1.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
2.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奖励600万元;
3.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4000万元(含)的,奖励1000万元;
4.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奖励1500万元;
5.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含)的,奖励2000万元.
(三)申请落户奖的企业应当在政策有效期内,自认定总部型企业当年起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总部经济政策实施细则设定的奖励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
(四)落户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1.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的企业,以企业在我区实缴注册资本或纳税总额的净增量为基数,按总部经济政策实施细则的认定流程,参照本办事指南
四、奖励标准 对应的奖励金给予奖励. 2.办法实施之日起从区外迁入并增资的企业,以企业迁入后在我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净增量,以及我区新增营业收入或纳税总额为基数,按总部经济政策实施细则的认定流程,参照本办事指南
四、奖励标准 对应的奖励金给予奖励. 3.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我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
3 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仅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落户奖励.企业申请时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4.本办事指南所涉及的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其设立或迁入的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以及涉及实缴注册资本的实缴时间均要在办法有效期内(自2017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