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9-11-28 |
2019 年4月29 日 签订地点: 蚌埠市 鉴于发包人为实施 仁和安置房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项目 ,并通过
2019 年4月4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人以人民币小写: 30518.
25万元(设计费下浮50%,施工费下浮率15.7%) 元(人民币大写: 叁亿零伍佰壹拾捌万贰仟伍佰元.)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实施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仁和安置房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项目 ;
项目规模: 项目建设用地52767平米,总建筑面积120118平米,其中地上77624平米,地下42494平米.项目内容包括:11栋住宅楼、1栋物业管理用房、1栋幼儿园、2栋配电房、2栋门卫室、7个出地面楼梯间、 1个地下车库及配套工程(供水、供电、天然气不含).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概算书、设计任务书、详规及单体方案图等相关资料. ;
工程地点: 蚌埠市高新区迎河路以西、中科路以东 ;
核准批文: 蚌高管项【2018】72号;
资金来源:自筹 .
二、工程承包范围 全部工程范围内(供水、供电、天然气除外)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施工以及与其有关的其他技术服务等, 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三、合同工期(暂定) 起始日期:
2019 年8月24 日;
竣工日期:
2021 年11 月1日;
工期要求:执行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
五、合同价款(暂定) 金额(人民币大写): 叁亿零伍佰壹拾捌万贰仟伍佰元.其中工程其中工程设计费(人民币大写):肆佰陆拾陆万零伍佰元,施工工程费(人民币大写): 叁亿零伍拾贰万贰仟元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级如下: 合同协议书(包括附件);
中标通知书;
标价的报价书;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图纸、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国家、地方和发包人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如相互有冲突以最高要求为准);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缺陷修复和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若中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时,涵盖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的设计、施工等专业性分包项目,在不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情况下,可由联合体内成员或分项承包的专业单位单列与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订分项合同,作为本主合同的附件,其分项合同金额的涵盖主合同中. 十
一、合同生效 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提交. 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十
二、本合同正本三份,副本十二份,发包人执正本一份,副本七份,承包人执正本两份,副本五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盖公章) 承包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姓名: 地址:
电话:地址:
电话: 签订时间: 年月日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项目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报价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项目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 .
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