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11-29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文件 荣昌府通〔2018〕2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委发〔2018〕28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及我区实际,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行Ⅲ类(严格)管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以下燃料组合: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调整后范围 城区中心区域:北部扩至成渝高速公路,东部扩至成渝高速公司与成渝铁路交汇处,南部扩至城南大道,东北部扩至拓新香国城,西部扩至碧水西城,面积约11.8平方公里,比2016年增加面积4.5平方公里.涉及镇街及社区:昌元街道(玉屏社区、桂花社区、白象社区、海棠社区)、昌州街道(宝城寺社区、黄金坡社区、杜家坝社区).详见附件.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淘汰,或者改用管道天燃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淘汰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荣昌府通〔20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荣昌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对比图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1日 附件 荣昌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对比图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 部.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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