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11-30 |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排放控制要求
4 5 监测要求
6 6 实施与监督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9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及管理要求
10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11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工业企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加强对福建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管理,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未列出的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福建省地方相关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福建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应标准.当企业排放的废气适用不同行业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气混合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最严格的浓度限值.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编制.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怡靖、姜炳棋、张健、杨雯婷、吴锡峰、陈巧俊、陈益明、林振芳、黄文丹、钟雪芬、张银菊. 本标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20X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福建省合成革与人造革、木材加工、医药制造、电子产品制造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现有工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01 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3年)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本标准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 synthetic leather and artificial leather industry 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2925,合成革指人工合成方式在以织布、无纺布(不织布)、皮革等材料的基布上形成聚氨酯树脂的膜层或类似皮革的结构,外观像天然皮革的一种材料;
人造革指以人工合成方式在以织布、无纺布(不织布)等材料的基布(也包括没有基布)上形成聚氯乙烯等树脂的膜层或类似皮革的结构,外观像天然皮革的一种材料. 木材加工 wood processing 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指以木材为原料,采用机械或化学方法进行加工的工业,包括201 木材加工,202 人造板制造,203 木质制品制造,204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等. 医药制造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27,指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成药生产、生物药品制造、兽用药品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其中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发酵类、化学合成类(包括半合成类)和提取类. 电子产品制造 electrical manufacturing 主要包括电子器件制造(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397)和电子元件制造(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398).电子器件制造指电子真空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的生产活动.电子元件制造指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印制电路板制造的生产活动. 其他行业 other industries 本标准其他行业指的是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2614中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除外),26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3 农药制造,266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7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6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 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去除率 removal efficiency 指净化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例如开放式作业或者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排放到环境中.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 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厂区内监控点 reference point within enterprise boundary 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储罐区域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企业边界监控点 enterprise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 为判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排放控制要求 时段划分 现有企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本标准.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行业名称 工艺设施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a kg/h
15 m
20 m
30 m
40 m 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 配料、涂布、烘干等 苯10.3 0.7 1.8 3.2 甲苯
15 0.6 1.2 3.2 5.8 二甲苯
20 0.6 1.2 3.2 5.8 氯乙烯
5 0.55 0.92 3.1 5.3 二甲基甲酰胺
30 - - - - 非甲烷总烃
100 1.8 3.6 9.6 17.4 木材加工 制胶、施胶、热压、干燥等 苯10.3 0.7 1.8 3.2 甲苯
10 0.6 1.2 3.2 5.8 二甲苯
20 0.6 1.2 3.2 5.8 甲醛
5 0.18 0.3 1.0 1.8 非甲烷总烃
60 1.8 3.6 9.6 17.4 医药制造 化学反应、生物发酵、分离精制、溶剂回收、制剂加工等 甲醛
5 0.18 0.3 1.0 1.8 非甲烷总烃
80 1.8 3.6 9.6 17.4 电子产品制造 清洗、蚀刻、涂覆、涂胶、干燥等 苯10.3 0.7 1.8 3.2 甲苯
10 0.6 1.2 3.2 5.8 二甲苯
20 0.6 1.2 3.2 5.8 非甲烷总烃
80 1.8 3.6 9.6 17.4 其他行业 - 苯30.3 0.7 1.8 3.2 甲苯
15 0.6 1.2 3.2 5.8 二甲苯
20 0.6 1.2 3.2 5.8 甲醛b
5 0.18 0.3 1.0 1.8 非甲烷总烃
100 1.8 3.6 9.6 17.4 a当非甲烷总烃的去除率≥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b原辅材料中涉及甲醛的行业执行限值要求.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不低于15 m.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内插法和外推法按附录A规定计算.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
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按附录B规定计算. 去除率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计算方法见公式(1). (1) 式中: η――处理设施的去除率,%;
C前――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mg/m3;
Q前――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排气流量,m3/h;
C后――处理后的污染物浓度,mg/m3;
Q后――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m3/h.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去除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 处理前 ,最后一级出口为 处理后 进行计算;
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 处理前 ,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 处理后 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 处理后 . 企业污水好氧处理系统逸散出的含挥发性废气应净化处理后排放,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应符合表1的规定.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表
2、表3规定的限值. 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排放浓度限值 mg/m3 适用范围 非甲烷总烃 8.0 所有行业 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排放浓度限值 mg/m3 适用范围 苯0.1 除医药制造外的其他所有行业 甲苯 0.6 二甲苯 0.2 甲醛 0.1 木材加工、医药制造、其他行业(涉甲醛使用) 氯乙烯 0.15 合成革与人造革 二甲基甲酰胺 0.4 合成革与人造革 非甲烷总烃 2.0 所有行业 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待国家发布相应标准并实施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工艺措施及管理要求 工艺措施及管理要求按附录C执行. 监测要求 一般要求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自行开展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企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HJ 75和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采样口和采样平台的设置应符合GB/T
16157、HJ/T 397等有关标准的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净化装置的进、出口均应设置采样孔.若净化装置的进口或者出口采用多根排风管集合,应在合并前的各分排风管上设置采样孔. 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应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采样时应核查并记录工况.对于储罐类排放采样,应在其加注、输送操作时段内采样;
在测试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效率时,应避免在装置或设备启动等不稳定工况条件下采样. 对无组织排放的采样,应优先使用内壁经惰性化处理的采样罐,采样罐的清洗和采样、真空度检查、流量控制器安装与气密性检查应按照HJ 759中的规定执行. 监测与分析 采样点位的布设 排气筒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点位布设按GB/T
16157、HJ/T
397、HJ/T
373 或HJ
75、HJ 76的规定执行;
当使用气袋法采集有机物样品时,应按照HJ 732执行. 企业边界监控点布设按HJ/T
55、HJ 194的规定执行.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密闭工作间完成,企业厂区内监控点设置在密闭工作间主要溢散口(如门、窗、通风口)外1 m,不低于1.5 m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3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特殊情况下,采样位置可适当延伸但不得超过10 m.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未在密闭工作间内完成(包括密闭但未带有集气系统),企业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