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11-26 |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
26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28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8 1.
词语定义
28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9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0 4.图纸
30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0 5.工程师
30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31 7.项目经理
32 8.发包人工作
32 9.承包人工作
33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3 10.进度计划
33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34 12.暂停施工
34 14.工程竣工
34
四、质量与检验
35 15.工程质量
35 16.检查和返工
35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35 18.重新检验
36 19.工程试车
36
五、安全施工
37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37 21.安全防护
37 22.事故处理
37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37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37 24.工程预付款
38 25.工程量的确认
38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38
七、材料设备供应
39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39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9
八、工程变更
40 29.工程设计变更
40 30.其他变更
40 31.确定变更价款
41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41 32.竣工验收
41 33.竣工结算
42 34.质量保修
42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43 35.违约
43 36.索赔
43 37.争议
44 十
一、其他
44 38.工程分包
44 39.不可抗力
44 40.保险
45 41.担保
45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6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6 44.合同解除
46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7 46.合同份数
47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48 附录1:工程质量保修书
64 附录2:履约保函格式
66 附录3: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67 附录4:安全协议书
68 附录5:建设工程廉洁协议
70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广东储备物资管理局八三处(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以下称乙方)负责库区消防管网改造工程 项目工程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广东储备物资管理局八三处库区消防管网改造工程 建设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开发大道1330号(广东储备物资管理局八三处库区内)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本次改造工程量包括消防管网长度共计约1517米、室外消火栓10只、室内消火栓32只、新建砖砌阀门井2座.(具体以施工图设计为准)本次改造工程量包括消防管网长度共计1800米(DN250为1400米,DN100为400米)、室外消火栓19只、新建砖砌阀门井6座.(具体以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三、工期 工期为
40 个日历天,接收到中标通知书7天内进场.除非在履约过程中工程发生不可抗拒的因素,否则工期不得延长.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后,甲、乙双方协商研究工程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工程含税总价:大写:人民币,小写:元.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履行期内价格不作调整.
六、履约保证金 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0%,即大写:人民币 ,小写:元.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一)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1)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2) 协议书;
(3)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廉政合同等);
(8)施工设计图纸;
(9)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适用于招标工程);
经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10)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
经确认的承包人工程量清单报价单(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11)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
8、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
一、合同签订时的银行账户及账号为预付款及进度款拨付的唯一账户及账号. 十
二、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8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名并分别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甲方):广东储备物资管理局八三处承包人(乙方): (盖章)盖章)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开发大道1330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020―32289981
电话: 传真:020―32288370 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519730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建设管理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建设管理方委派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