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11-28 |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状
(一)国家、地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相关法规、标准的起草、发布情况 2000年,我国颁布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方面的第一个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随后《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提出了明确要求.2009年,《重大危险源辨识》修订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04年相继印发了《关于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四个文件,并通过七省一市试点单位的积极探索,不断推进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2009年5月,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总局的统一部署,在原协调司工作的基础上,会同安科院开展调查研究,对原《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草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送审稿)》.在起草《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同时,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安科院着手起草相关的配套标准,主要包括:《煤矿重大危险源分级与辨识标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重大危险源分级与辨识标准》、《尾矿库重大危险源分级与辨识标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导则》四个标准.目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送审稿)》已经提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四个标准草稿也已经起草完毕. 在地方层面,经过多年努力,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立法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目前,国内15个省份和30多个地市的地方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已发布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或办法.例如:浙江省发布了《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印发了《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出台了《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并制订了《河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导则(试行)》;
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印发了《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
福建省印发了《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无锡、深圳、鞍山、杭州、沈阳等市均下发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相关评估分级办法.
(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虽然部分地方政府或安全监管部门出台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或办法,但是还有一半以上的省份没有出台.并且已经出台监督管理规定或办法的省份,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不统
一、监管范围难界定等等问题. 1.重大危险源监管职责和监管范围不明确 虽然重大危险源监管的企业主体责任比较明确,但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责任不明确,部门内部职责不清晰.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中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为:储罐区(储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9大类.各省已经公布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或办法对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范围基本采用了这一分类方法.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部分省份没有将煤矿纳入监管范围,多数省份基本以危险化学品作为重大危险源监管的范围. 根据以上实际情况,需要从国家层面明确监管责任,理顺监管职责,明确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范围,从根本上解决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 2.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有待进一步统一和拓展 我国重大危险源的定义长期以来局限于危险物品,虽然对于危险化学品针对性强,便于操作,但局限性强,难以统一. 国外重大危险源的内涵为 重大危害设施 ,适用范围主要指危险化学品.其定义为: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重大危险源拓展为 危险源、危险区域 ,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随着重大危险源内涵的不断扩充、丰富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概念早已突破单一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关于 危险物品 和 单元 的限制,在安全生产领域逐步延伸到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因此,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对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进行统一和拓展. 3.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标准有待统一 目前,各省已经公布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或办法对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标准不统一.例如:《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可能引发事故的后果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按照危险物质的量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杭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按照死亡半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 鉴于各省关于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标准不一致,急需国家层面出台发布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标准. 综上所述,由于国家层面总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和评估导则以及重大危险源辩识、分级标准的缺失,造成目前总局层面和地方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辩识分级、监管监控等工作难以深入,各省反映比较强烈,急需进行规范管理.
二、关于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一)建议一 目前总局关于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工作思路:先出台分行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后出台总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即由总局相关司局负责出台相关行业(领域)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以及重大危险源辩识、分级等配套支撑标准,再由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出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但是,《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送审稿)》已经明确了重大危险源的定义、监管责任、分级标准、监管原则等急需解决的问题,为下一步出台相关行业的重大危险源辩识与分级标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它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深入推进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 因此,建议先行出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再由总局有关司局负责出台相关行业(领域)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以及重大危险源辩识、分级等配套支撑标准,其中包括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出台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导则》和《重大危险源应急管理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以及事故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作出专门规定. 根据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完善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应该如下图所示:
(二)建议二 如果由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出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难以实现,建议由应急指挥中心针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出台《危险源、危险区域应急管理办法》,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监控以及应急管理工作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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