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9-11-28 |
一、关于2010年保险业的主要情况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行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有效巩固和扩大了应对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保险市场继续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1-11月,全国实现保费收入1.34万亿元,同比增长31.6%.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3527.7亿元,同比增长33.6%;
人身险保费收入9912.6亿元,同比增长30.8%.保险赔付2812.6亿元.保险公司预计实现利润总额576.7亿元,同比增长25.1%.保险总资产达到4.9万亿元.一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行业转变发展方式 一是从科学发展理念入手,继续巩固在应对金融危机中形成的转方式、调结构的行业共识.引导保险公司在指导思想和经营目标上,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上,更加注重承保和投资相匹配、业务拓展和内部管理相适应;
在考核指标和费用政策上,更加注重质量效益导向,更加注重理性经营、集约管理.各公司科学发展的主动性不断提高,转变发展方式的动力逐步增强. 二是继续推进结构调整,努力提升发展质量.通过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发挥偿付能力约束作用等方式,促进风险保障型和内含价值高的业务发展.1-11月,非寿险投资型业务继续平稳回落,家财险、工程险等业务较快发展,同比分别增长27.8%、38.1%.健康、养老等保障性强的传统业务日益受到重视,银行保险业务继续向期交业务转型.寿险新单期交保费同比增长34.1%. 三是鼓励产品和渠道创新,不断提高行业科学发展能力.支持保险公司针对消费者的多层次需求,努力挖掘市场潜力,加大产品服务创新力度,全年报批报备产品9800多个.在继续发挥传统销售渠道优势的基础上,电话销售得到快速发展,1-9月电话销售占车险业务的5.3%.网络销售等符合年轻群体消费习惯的新兴销售模式也得到探索和拓展,不同渠道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目前,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成效逐步显现,车险业务扭亏为盈,寿险业务内含价值不断提升.
(二)防范化解风险,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 一是发挥偿付能力监管在风险防范中的核心作用.督促部分保险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充实资本金,改善偿付能力状况,共有46家公司增资331.7亿元,8家公司发行次级债225.5亿元.对3家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的保险公司停止批设新的分支机构.目前,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7家,比年初减少1家,不达标公司的偿付能力关键指标有明显改善. 二是把资金运用监管作为风险防范的关键环节.制定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的政策规定,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加强资金运用现场检查,排查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汇风险和投资性产品风险,严肃处理违规行为,维护了保险资金运用安全稳健. 三是把强化内控监管作为风险防范的基础工作.发布《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督促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控管理组织体系,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内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督促保险公司构建更加科学的内控管理机制,制定有效覆盖各关键环节的内部规章制度体系,明确内控标准和流程,定期开展内部控制评估和风险分析工作.督促保险公司树立依法合规理念,加强风险管理教育及培训,培育合规经营文化. 四是建立健全全过程的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和现金流监测制度,改进风险识别和预警制度.推行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一步健全防范风险的应急工作机制,完善风险应急和控制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基金作用,对发生重大风险的公司,完善风险处置和救济制度.通过派驻监管工作组、推动公司重组等方式,妥善处置了个别公司的风险.
(三)加强改进监管,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在公司治理监管方面,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范保险公司股权流转,强化股东义务.制定《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确定了保险集团公司监管的总体框架和基本内容.在业务监管方面,修订《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出台《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促进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在高管人员监管方面,修订《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严格高管人员准入标准.在透明度监管方面,出台《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方面,建立完善保险服务标准和赔付程序公开制度,制定电话营销行为标准.一年来,共制定和修订9项部门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同时,对现行的1100多件保险监管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废止230多个规范性文件. 二是强化监管执行力.重点从法人、高管、问责三方面入手,强化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大法人机构监管力度,强化对公司监管的事前介入,监管人员参加相关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100多次.定期向公司通报监管意见,向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隐患较大的6家公司主要股东进行风险提示.加大高管人员监管力度,建立不良记录档案,目前有1545人次的高管人员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建立高管人员轮训制度,目前已培训602人次.贯彻落实《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及实施细则,在全行业开展两个准则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制定实施《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对3起重大案件责令公司进行问责,对48名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保险公司案件清理,清理出案件1764件,累计问责机构1251家、个人4777人. 三是创新监管方式.改进法人机构分类监管,对10家 C类、7家D类公司采取了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建立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制度,各保监局对辖区内分支机构进行了首次分类评价.研究探索宏观审慎监管,定期召开监管季度例会,加强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跟踪研究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变化对保险业的影响.召开首次保险监管国际联席会议和第七次中美保险对话,与外资保险公司的母国监管机构加强交流沟通和监管合作.指导行业建立车险信息共享机制和保单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制度,今年以来累计查询522万人次,促进了信息透明和数据规范,提高了承保理赔环节数据真实性.探索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现场检查工作. 四是改进监管手段.研究出台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和保险行业标准,推动全行业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改进监管,开发信访投诉和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推广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子系统的应用.出台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统计制度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配合会计准则2号解释的实施,扩充改造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着力建设全覆盖、标准化、系统化的保险信息统计体系.完善监管组织体系,增设西藏保监局,启动监管机构延伸试点,在河北唐山、江苏苏州、浙江温州、山东烟台和广东汕头设立保险监管分局.开展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在行业自律、培训服务、基础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四)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一是突出现场检查重点.财产险方面,重点检查数据不真实、理赔不规范、准备金提取不合规问题,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东北特大旱灾理赔情况专项检查.人身险方面,重点开展银邮代理业务、内控合规、销售误导检查和意外险市场整顿工作.保险中介方面,重点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项检查.财务方面,重点检查偿付能力信息真实性、合规性和会计准则2号解释执行情况. 二是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通过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综合性检查等方式,增加了现场检查频度和力度.1-9月,监管机构共派出1480个检查组,对1486家次保险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保险公司检查覆盖面达到16.8‰.对5家保险集团公司和总公司开展综合性检查.国务院派驻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认真开展业务和财务监督检查. 三是严肃处罚违规行为.1-9月,共处罚保险机构681家次,其中责令停止新业务39家,吊销营业许可证47家.责令撤换高管71人,其中责令撤换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3人.及时将违法违规受处罚的情况在网上进行公开披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继续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今年以来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14件. 经过前一阶段的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初步好转,保险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数据真实性进一步提高.财产险公司虚假批退、虚挂应收保费、虚假赔案明显下降.人身险公司销售行为逐步规范,销售误导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五)发挥保险功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一是服务和支持 三农 .农业保险覆盖的农户数达1.29亿户次,提供风险保障3794.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和3.2%.承保品种由水稻、小麦等5类主要粮食作物扩展至林木、油菜等经济作物,保障范围由种植业、养殖业扩展至农房、农机等多个领域,地域由初期的6个试点省区扩大至所有省区市.农村小额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24个省,目前参保人数已超过2000万人. 二是促进对外贸易.出口信用保险充分发挥在鼓励出口和投资、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贸易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风险保障金额9223.1亿元,同比增长68.8%,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额占我国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22%. 三是参与社会风险管理.重点推进旅行社责任、环境污染、安全生产、校方责任、医疗责任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发展,在化解民事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11月,责任保险保费收入108.8亿元,同比增长26.5%.推进科技保险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在青海玉树地震、黑龙江伊春空难、上海高层住宅火灾等重大灾害事故中,保险业积极履行赔付责任.在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大事件中,保险业较好发挥风险保障功能,累计提供保险保障3000多亿元,保障人数近500万人次. 四是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提高养老和健康保险服务水平.发挥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