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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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号首层自编(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09年5月起在上址开业,主要经营餐饮业项目,面积约25平方米.
项目设有1个蒸炉和1个煎饼炉,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后直接排放,废水经二级沉淀池处理后排入下水道.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5年12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天环听告〔2015〕287号);
当事人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称已撤除煎炸炒工艺.经核实,本局对其整改予以考虑,但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清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在上述地址进行餐饮项目的使用;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监督管理科领取《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6个月内直接向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19日 (本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建华路89号 邮编:510665 联系人:夏凌、周春华
电话:8555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