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9-11-29 |
一、保险机构 ? 项目法律依据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省级分公司以下机构, 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在上海市设立分支机构、在沪再保险公司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采取备案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
4、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5、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6、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参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7、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8、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9、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10、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2、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I类;
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
4、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5、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6、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7、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设此限制;
8、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
9、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10、专业性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具备专业化特色,主业突出. 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发出筹建通知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1、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3、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4、同一机构申请设立多家分支机构的,且申请材料中第
2、
3、
4、9项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需首次报送时提供;
5、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材料的,应当签注 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审核(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在上海市设立分支机构、在沪再保险公司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采取备案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1、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
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4、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5、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6、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
7、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8、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
2、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3、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
4、内控制度完善;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6、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资格要求,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
7、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
8、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1、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除营销服务部以外的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交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
3、省级分公司由我局自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开业验收并向保监会报送验收情况报告;
4、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材料的,应当签注 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
3、人身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设立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1、设立申请书,应包括机构名称、拟设立地、销售区域等;
2、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
3、电话销售中心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电话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电话销售业务管控体系及主要制度等;
4、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5、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6、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
2、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对拟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包括业务发展规划、电话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等,并具备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制度;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发出筹建通知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1、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可以申请设立电话销售中心.
2、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名称至少应当包含 申请人名称 和 电话销售中心 两个要素.
3、保险公司设立电话销售中心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设置全国统一的专用号码,且专用号码使用年限不得少于1年.
4、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材料的,应当签注 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
4、人身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开业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1、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说明筹建电话销售中心是否符合《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开业标准;
2、拟任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
3、电话销售系统建设报告,包括计算机配置、应用系统、网络建设情况等;
4、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6、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
2、具备专业、完备的电话销售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电话呼出、电话呼入、录音质检、实时监听、客户信息管理、销售活动管理、号码禁拨管理等功能;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4、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1、?经批准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应向受话地保监局报告,并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销售区域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
3、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开辟信息披露专栏,且披露内容应至少包括《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
4、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交该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
5、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材料的,应当签注 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5、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机构撤销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1.申请撤销的原因;
2.机构撤销后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
3.总公司意见书(总公司关于同意机构撤销的批复文件);
4.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撤销理由充分(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关于同意机构撤销的批复文件提出申请的,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