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12-04
岳阳政报2010年第3期 (总第71期) (1季刊) 2010年9月30日编稿 主办及编辑: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单位地址: 岳阳市金鹗路政府机关大院

电话:(0730)8880232 邮编:414000 岳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岳政发〔2010〕11号YYCR―2010―000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批准、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县市区 补偿标准地类修正系数 Ⅰ区 Ⅱ区 Ⅲ区 Ⅴ区 Ⅵ区 Ⅷ区 旱土 经济林 草地、林地 (不含经济林) 园地 岳阳楼区

50490 42745

37690 33000 0.7 0.55 0.4 0.7 云溪区43758

38280 33880

29700 0.7 0.55 0.4 0.7 君山区38148

30800 28215

27245 0.7 0.55 0.4 0.7 临湘市40392

34188 29678

26730 0.7 0.55 0.4 0.7 汨罗市41234

37571 33264

30690 26730 0.7 0.55 0.4 0.7 屈原区36559

29920 26245 0.7 0.55 0.4 0.7 湘阴县39551

33000 28694

27522 27126

26730 0.7 0.55 0.4 0.7 华容县38148

34673 31275

28480 27379

25245 0.7 0.55 0.4 0.7 平江县34969

31020 28738

26631 26136

23843 0.7 0.5 0.4 0.6 岳阳县36559

32340 29920

27588 25245 0.7 0.55 0.4 0.7 注: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 岳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水系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10〕12号YYCR―2010―000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岳阳市城区水系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岳阳市城区水系保护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区水系,加强统一管理,防治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水系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综合整治、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 城区水系是城市规划区内独特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我市城区水系具体包括南湖、东风湖、吉家湖、芭蕉湖正常控制运行水位的水体和滨岸带;

南湖、东风湖、吉家湖、芭蕉湖上游集雨范围内的河塘沟汊;

市城区(包括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岳阳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新区和南湖风景区)范围内具有贮水、防洪、排涝作用的湖塘洼淀. 城区水系界线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水系保护方案时,应对城市水面、水位和外围保护地带有明确界定;

城区水系保护方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四条 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开发利用,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结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防洪排涝需要,以建立综合生态系统为目标,以促进 湖泊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准则,充分发挥城区水系综合效益. 第五条 市水务部门负责城区水系及外围保护地带的保护、开发、建设、利用等统一监督管理;

督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依法保护城区水系;

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制定城区水系及外围保护地带的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综合整治方案,管理、监测制度等.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管、环保、公安、园林、环卫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水系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保护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景观、林木植被、水生资源、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

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单位、个人应遵守水系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水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是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应遵守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 第八条 及时公开经批准的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信息,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 第九条 经批准的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批准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在实施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专业规划时涉及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应当符合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征求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管理机关意见.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综合整治规划,采取完善管网设施、清淤、生态修复等措施,改善城市内湖水体水质. 保护 ?第十三条 市规划、水务部门应当对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进行勘界,划定规划控制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及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区水系水体进行监测,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对现有污染源应限期治理,提出并督促实施污染整治方案. 第十四条 在城区水系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1、围湖造地、围堰养殖及其他侵占城区水系的行为;

2、破坏堤坝、桥闸、泵站、码头、航标、鱼标和水文、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

3、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

4、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规定控制总量的废水、污物、废油等. 第十五条 在城区水系及外围保护地带内从事下列行为,必须报经市水务局批准;

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需填堵城市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

2、增设新的排污口的;

3、在城区水系利用机械提水设施或者水工程取水的.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从事各类建设活动.确需在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及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从事建设活动,需填堵城市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应当持建设项目报告、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地形图及相关文件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 市水务局受理该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当组织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据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在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立项前,报市水务局审查同意;

(二)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市环保部门依法按程序审批;

(三)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报请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建设规划和用地手续. 未按规定取得水务和环保部门批准的,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和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经批准在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经专家论证的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务、环保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环保、水土保持、防洪排涝等安全防范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作业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封闭施工、文明施工,保护水体及其周边的林木、植被,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造成水体或护坡、护岸等工程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 谁破坏、谁治理、谁还建 的原则,及时采取治理或补救措施.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未报经市水务局审查同意的,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报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的,由规划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责........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