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12-04
附件1: 宜丰县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宜春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2018〕2号)和宜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秀美乡村建设为目标,按照因村制宜、循序推进的总体要求,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执行 一户一宅 制度,合理确定村庄的发展目标与实施措施,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把全县农村规划建设成整洁宜居、和谐美丽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建设定位 统筹考虑全县村庄的差异性,以宅基地管理为主抓手,全面推进全县秀美乡村规划建设.主要任务是宅基地管理、村庄污水处理系统建设、立面改造 穿衣戴帽 、景观设施建设、便民服务中心.

三、目标任务 1.总体目标.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目标,对村域内的产业发展、用地布局、道路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综合规划,按照 环境整洁、村貌优美、设施配套、布局合理 的目标,彻底解决当前农村公共服务设施不全,基础设施不配套,居住环境 脏、乱、差 等问题.在村庄内部实现 道路硬化、村庄绿化、卫生洁化、河道净化、环境美化 . 2.编制内容.将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村庄规划编制的必要内容,强化村庄原有宅基地现状图的作用,根据现状图,科学划定村庄未来20年的用地规划图,形成 两图 成果.对已编制完成规划的村庄,要增补宅基地管理图纸内容,在此基础上形成符合村庄实际的管理方案. 3.时间安排.计划2018年6月底之前,全力推动秀美乡村示范点村庄规划编制;

2019年底之前,完成全县50%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

2020年底之前,完成全县所有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覆盖率100%.

四、工作要求 1.坚持政策,把握原则.村庄规划要在乡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村庄规划建设要落实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宅基地管理,原则上30户以下的村庄不做村庄规划编制,可提出撤并、迁移新建、控制发展、聚集发展等.严格执行农村建房建设标准,新建住宅占地面积原则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应以二至三层为主,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面积不得突破350平方米.提倡建设双拼式、联排式住宅,有条件的地方可建公寓式住宅,全面杜绝超高超大建房.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要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深入开展法规宣传活动,普及村镇规划和宅基地管理知识,提高群众法律意识.要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让村民参与规划,要尊重农村风俗和习惯,力求规划切合实际.规划经报批后要公开展示和广泛宣传,并辅以村规民约的形式把规划确定下来,使规划具有约束力,形成执行规划的自觉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3.突出重点,完善规划.严格按照《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要求完成规划编制.行政村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根据村庄人口分布、区位条件、产业特点、资源状况等因素,按照撤并、改造、保护、扩建、新建等类型对村庄进行分类,并明确村庄规划发展目标;

自然村建设规划的编制要符合行政村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农村宅基地管理、村庄整治工程、秀美乡村建设等项目,综合布置住宅、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4.严格程序,规范审批.在村庄规划编制初稿完成后,由各乡镇(场)组织进行审查并批准实施. 5.强化管理,保护成果.各乡镇(场)要对村庄规划成果实行档案化管理.有条件的乡镇(场)可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规划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加强规划成果管理使用.

五、保障措施 1.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服从大局,按照各自职能,抓好责任落实,共同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各乡镇(场)负责村庄规划编制的具体编制和组织实施规划编制要做到与秀美乡村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征求意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工作. 2.落实资金,保障经费.为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每个试点自然村,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规划编制补助. 3.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认真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对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活动进行专项治理,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通过专项治理,切实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增强农民依法建房、部门依法管理的意识. 4.强化考核,严格奖惩.县委、县政府将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纳入乡镇(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采取面上督查、随机抽查和明查暗访等形式开展考评检查,对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时完成的乡镇(场),给予通报批评.各乡镇(场)要切实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保障人员、经费投入,强化对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经常性指导和监督,按编制工作计划抓好工作调度,加强考核检查,确保年度规划编制工作任务按时按量完成. 附件2: 宜丰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 和退出指导意见 为健全农村村民住房保障机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强化村民自治,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建房违法违规占地集中整治和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宜春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宅基地有偿使用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公有制性质,体现宅基地的公平使用,逐步解决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超标准占用、闲置浪费等问题,探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宅基地有偿使用,促使宅基地有序退出.

(一)收取对象 因历史原因形成 一户一宅 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 一户多宅 的,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继承房屋以外的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

(二)收取范围 鉴于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在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起征面积时,可根据农村实际,在《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基础上,与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地面积结合予以适度放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1. 一户一宅 超过标准面积的(标准面积为100m2-200m2);

2. 一户一宅 的多宅部分,其中涉及 多户一宅 的在其他户都有退出意愿的情况下,不愿退出的须交纳整栋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继承房屋以外的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 本集体经济组织可本着节约集约、保障需求、维护权益的原则,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在不突破第一条规定上限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合理确定起征面积,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场)审批.

(三)收取标准 1. 一户一宅 的,有偿使用根据其超起征面积实行阶梯式计费. (1)超出面积1-5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不超过10元/m2计费;

(2)超出面积51-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不超过20元/m2计费;

(3)超出面积101-15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不超过40元/m2计费;

(4)超出面积151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年不超过80元/m2起征,每增加50 平方米标准提高20元/m2计费,以此类推. 2. 一户多宅 的,其中一宅超起征面积的,超过部分与多宅部分累计按照阶梯式计费;

一宅未超起征面积的,多宅部分全部按照阶梯式计费,不扣除一宅不足面积部分.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取得宅基地的按每年不超过5元/m2收费,以其他方式(不含继承房屋)在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按每年不超过20元/m2收费,超过1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平方米收费标准提高5元/m2.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五保户可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公议,给予减免.

(四)收取方式 根据交纳对象自愿申请,选取以下方式之一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1.按年度交纳.每年在当年12月底前主动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交费的,优惠5%.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退出宅基地的退回当年度的有偿使用费. 2.按时间段交纳.分5年期交纳,10年期交纳,20年期交纳.5年期一次性交纳的优惠10%,10年期一次性交纳的优惠15%,20年期一次性交纳的优惠20%,并在上一时间段末交纳下一时间段有偿使用费.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中途申请退出宅基地的,按未使用年限退回有偿使用费. 3.一次性交纳.一次性交纳的按70年收取,优惠30%.中途申请退出宅基地的,按未使用年限退回有偿使用费.

(五)收费主体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村民事务理事会负责收取,乡镇(场)与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 党员、村组干部、村民事务理事会成员、村民代表等应带头交纳;

涉及城区范围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否则由其所在单位代扣;

工商户、企业业主不按时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及年检.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必须每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至少公示二次.

(六)使用范围 坚持 取之于民、用之于村 的原则,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旧村改造、宅基地退出补偿、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误工人员的误工补贴等.

二、宅基地流转

(一)流转方式 农村宅基地可采取转让、赠与、置换等方式进行流转.

(二)流转范围 受让人、承租人、受赠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

(三)流转条件 转让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流转: 1.转让方流转宅基地后在农村或城镇仍有合法住所,能保证基本居住需要,流转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多户一宅 的除外);

2.流转的宅基地及房屋,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且产权明晰无争议;

3.流转的宅基地及房屋,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4.宅基地流转必须经村民事务理事会同意;

5.流转的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受让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继承除外): 1.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符合建房条件.

(四)流转程序 1.申请.宅基地流转双方必须同时向村民事务理事会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村民事务理事会将申请流转双方的相关信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村委会审查. 2.审查.村委会对流转双方的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报乡镇(场)审核. 3.审核.乡镇(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申请后,组织人员对宅基地流转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乡镇(场)采取办公会议形式集中审核,审核结果在政务栏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4.签订流转协议.经乡镇(场)批准,后流转双方签订协议. 5.变更登记.受让方按照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准备资料,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五)流转收益分配 流转收益分为房屋收益和宅基地收益,房屋收益归产权人所有,宅基地收益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宅基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集体收益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分配宅基地交纳的最低价款的50%.宅基地出租收益按租金的20%上交本集体经济组织.

三、宅基地退出

(一)退出方式 根据本人申请,可采取无偿、有偿和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三种方式退出宅基地. 一户多宅 不符合规划的多宅部分,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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