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12-04 |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8日 同江市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全市农作物秸秆资源高效循环综合利用,减少秸秆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推动黑土地保护和耕地质量提升,实现我市农业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加强农村秸秆压块燃料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57号)、《关于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整县推进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农委联发〔2017〕133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委联发〔2018〕141号)文件精神,结合同江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拓宽秸秆综合利用渠道,积极推进秸秆收集打包、翻埋还田、碎混还田等综合利用措施.经研究决定,由市本级财政安排适当额度资金对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经营主体给予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在省补贴政策基础上,增加市本级补贴.按照重点投放、集中补助、多用多补、先用后补的原则,重点对购置秸秆还田机械、离田机械、免耕机械等给予政策扶持;
对收储运环节和秸秆固化成型环节给予适当补贴.通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扶持补助政策,从源头解决秸秆禁烧难题,基本实现禁烧区无露天焚烧秸秆现象.
二、实施范围、补助机具及补贴对象
(一)实施范围.在全市10个乡(镇)、农牧三场和现代农业公司全面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扶持补助工作,落实扶持补贴政策.
(二)补贴机具.政府扶持资金补贴购置的机具为黑龙江省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机具.补贴机具包括打包机、搂草机、抓草机、铧式犁、免耕播种机、秸秆粉碎还田机、联合整地机、玉米茎穗兼收机、灭茬机、抛撒器、秸秆自动装卸转运车、秸秆膨化机和水田搅浆平地机.
(三)补贴对象.对从事秸秆综合利用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给予补贴.
三、补助扶持政策
(一)机具补贴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购置机具资金补贴.经营主体要在购机之前申报计划购置的机具品牌、型号、预算价格等相关信息,各乡(镇)政府、农业局(负责粮种场)、人社局(负责知青农场)、畜牧局(负责畜牧场)、现代农业公司统一报农机局汇总,由农机局核定是否在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之内,经政府采购办统一询价后,确定相应机具的最高控制价.为保证能够及时用于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可先由购机经营主体自行全额购买,经农机局、乡(镇)政府等对购置机具验收核定后,由乡(镇)政府负责及时统计并报送至农机局、农业局汇总备案,凭购机发票按相应比例给予补贴. 对不在黑龙江省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机具不予补贴(灭茬机、抛撒器、秸秆自动装卸转运车、秸秆膨化机除外);
未经采购办询价并确定最高控制价的机具,不予补贴;
超出最高控制价购买的机具按采购办询价给予补贴.
(二)扶持补贴政策.采取"省市补贴、分别核算"方式,农机局要按照省农机政策兑现农机定额补贴资金.根据《黑龙江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2018年同江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内容,个人购买机具以户为单位申报,当年享受省定额补贴不超过3台,所有机具总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享受省定额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全市农机申报分三个批次进行,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补贴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本级财政补贴资金在机具到位并提供正规发票后15日内兑现.享受补贴购置的机具必须在市属耕地范围内作业.
1、对购置秸秆还田机具和秸秆还田作业给予补贴.对购买旱田秸秆还田的铧式犁、免耕播种机、秸秆粉碎还田机、联合整地机、玉米茎穗兼收机等专用机具和水田搅浆平地机等给予补贴,本级财政资金补贴比例为10%.单机秸秆还田作业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本级财政旱田每亩补贴费用20元,水田每亩补贴费用25元. 对不在黑龙江省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灭茬机、抛撒器、秸秆自动装卸转运车、秸秆膨化机,本级财政资金补贴比例为30%.
2、对购置秸秆离田机具和秸秆离田作业给予补贴.对单独从事秸秆打包收集储存作业的经营主体,本级财政按单机具购机发票金额给予10%的补贴;
对从事秸秆打包收储运、加工一体化综合利用的经营主体,本级财政按单机具购机发票金额给予40%的补贴(补贴机具数量按加工能力或养殖规模核定,年产2500吨的压块站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为5台套、养殖大户年消耗秸秆1000吨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为1台套).单机收集打包秸秆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秸秆打包离田后,旱田每亩补贴费用25元,水田每亩补贴费用35元. 拟建设秸秆压块加工(养殖)设施设备的经营主体,待秸秆加工(养殖)设施设备建设完工、验收合格并投入生产后,方可享受补贴政策.
3、对建设简易秸秆存储场地给予补贴.在确保防火安全的前提下,在村屯周边建设不破坏耕地的简易秸秆储存场地的,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每公顷补贴1万元.在本意见下发10个工作日内,各乡镇根据实际需要选定秸秆存放地点.
4、对秸秆压块(颗粒)等成型加工环节给予补贴.对建设秸秆压块(颗粒)等成型固化加工设施的,秸秆压块(颗粒)等固化成型产品年产量在2500吨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秸秆固化成型产品产量,每吨产成品给予50元的补贴.
5、对秸秆肥料化利用给予补贴.对从事全秸秆造肥的经营主体本级财政予以每吨50元的补贴(含腐熟剂、碳氮比调节剂等费用);
对从事半秸秆造肥的经营主体予以每吨25元补贴(含腐熟剂、碳氮比调节剂等费用);
对购置秸秆造肥翻倒设备、有机肥抛撒机械的,每台给予购机发票金额10%的补贴.对开展水稻秸秆腐熟还田技术示范的经营主体给予每亩20元的补贴.
6、对秸秆饲料化利用给予补贴.积极推广氨化、微贮、膨化等技术,全面推进秸秆饲料化利用.重点支持草食畜牧业发展,发挥饲草牲畜在秸秆消耗中的作用,推动秸秆过腹还田.对黄储、微贮秸秆利用量达到800吨以上的草食牲畜养殖者,每吨补贴25元.
7、对秸秆基料化利用的给予补贴.对以农作物秸秆做食用菌基料和水稻育秧、花卉、苗木和草坪基质的生产经营主体,按照秸秆实际用量进行补贴,每吨秸秆给予50元补贴.
8、对秸秆原料化利用给予补贴.对于新建并已经投产运营的秸秆工业原料化项目给予政策性扶持,本级财政给予每吨秸秆贴50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补贴购置机具管理办法
(一)报备手续.经营主体享受本级财政补贴需提供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秸秆综合利用机具设备管理使用方案等相关材料,经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农机局审定合格后,方可自行采购目录内的机具,否则不予补贴.
(二)管理要求.秸秆综合利用机具设备享受本级财政补贴的部分按国有资产管理,由购机经营主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使用.本级财政补贴投入资金购置的秸秆综合利用机具设备,经营主体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不得转让、出售,否则政府将收回补贴购置的机具设备.
(三)作业区域.财政补贴购置的秸秆综合利用机具设备必须在本市耕地范围内作业,并保证按时将打包秸秆离地,不影响春耕生产.必须服从政府相关部门的统一调配管理,优先保证本市秸秆综合利用作业需求,不得私自外出作业,否则不能享受补贴.具体作业地块由所在乡(镇)政府、村(屯)负责统一协调监管登记.各乡镇要安排人员负责协调作业地块,全面据实做好机具统计、作业质量验收、作业面积核定、统计上报等工作,并对统计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上报的购置机具数量和作业面积数据必须经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作为享受秸秆综合利用相关补贴的主要依据.如出现弄虚作假者,将严厉追责.
(四)健全制度.享受购机补贴的经营主体必须加强机具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机具设备作业安全、作业标准、停放保管等相关制度,保证机具设备安全有效发挥作用.每台(套)设备须达到规定的作业量,因机具设备管理不善造成机具损坏影响作业的严厉追责.
(五)建立台账.各乡(镇)政府、农牧三场等必须及时将享受购机补贴的经营主体购置机具的数量、型号、使用人、作业数量等相关数据报送至农业局、农机局,农业局、农机局负责及时汇总数据报送至财政局申请兑付补贴资金.经营主体应建立秸秆收储、加工利用的明细台账和收购销售的证明档案材料,作为享受相关补贴的依据.
五、资金管理及运行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对虚列或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建立资金使用监管制度.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做好补贴购置机具的监管使用工作,确保扶持资金产生应有的效益,坚决杜绝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现象.
(三)建立补贴资金兑付制度.农业局、农机局要及时汇总统计各乡镇、农牧三场等报送的秸秆综合利用机具设备购置数量、作业面积等相关数据,及时上报补贴机具购置数量和作业面积,及时兑现补贴资金,确保补贴机具充分发挥作用.
六、附则
1、本实施意见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2、农机具由市农机局按照《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进行安全监管.
3、本实施意见与上级政策有抵触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4、本实施意见出台后,《同江市2018年春季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实施意见(试行)》(同政规〔2018〕2号)同时废止.
5、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