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12-07 |
一、企业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
(三)鼓励制革企业集中生产和集中治污.提升现有制革园区水平;
在具备环保承载能力、资源充足的地区建立制革园区,聚集制革企业集中生产或承接制革企业转移;
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的制革园区或工业园区,鼓励园区外的企业迁入园区;
制革园区或工业园区,应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园区内企业污水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稳定达标排放;
在制革园区建立集中供热系统,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四)新建制革园区,应纳入所在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并严格按照当地环境容量合理规划园区规模和产能,依法开展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实施5年以上的制革园区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合理进行安全布局,建立园区综合管理机制,实现应急事故的处置.
二、企业生产规模
(一)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生产成品皮革的,年加工能力不低于30万标准张牛皮(折算方法见附件附后).
(二)现有企业生产规模应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鼓励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兼并重组,兼并重组后企业生产规模须符合本规范条件中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的要求.
三、工艺技术与装备
(一)企业使用固体盐对原料皮进行防腐处理的,原料皮浸水前需进行转笼抖盐,并对废盐回收利用或者单独规范处理,以减少进入制革废水中的食盐.
(二)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应采取节水工艺,减少用水量和排水量.应实施以快速浸水为核心的浸水工艺;
在湿加工工段各工序中采用小液比工艺,水洗采用闷水洗和流水洗相结合,以闷水洗为主的方法;
在保证加工需要的前提下合并相关工序的用水操作;
在浸灰、鞣制等工序采用废液循环使用技术.
(三)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应采取各种清洁生产技术,减少COD、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氯离子和三价铬的产生量.应采用低硫或无硫保毛脱毛工艺,低灰浸灰工艺,少氨或无氨脱灰工艺,低盐或无盐浸酸或浸酸废液循环工艺,铬循环利用或高吸收铬鞣、低铬、无铬鞣制工艺等清洁生产技术.
(四)现有企业应进行节水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积极采用节水工艺,采用低硫或无硫保毛脱毛,少氨或无氨脱灰,低盐或无盐浸酸,高吸收铬鞣或低铬鞣制工艺;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浸灰废液或铬鞣废液的循环使用技术,减少废水及污染物的产生量.
(五)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应采用超载转鼓、Y型转鼓等能实现节能减排的水场加工设备,精密型片皮机、削匀机及磨革机等促进制革节能减排降耗的机械设备;
现有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应积极采用以上节能减排降耗机械设备.鼓励所有企业采用自动化装备,提升制革行业自动化水平.
(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采用低毒、易降解的环境友好型皮革化学品,鼓励采用水性涂饰材料,如采用有机溶剂型涂饰材料时,应安装VOC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采用游离甲醛、禁用偶氮染料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七)鼓励企业采用富铬污泥和含铬皮革碎料资源化利用技术.
四、环境保护
(一)依法执行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
(二)严格执行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总铬等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分配下达给该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废水、废气、噪声、恶臭等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建立排污监测档案并做好自测的质量管理工作.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需得到安全处置,处理处置方式要与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批复要求一致.根据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的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或与综合利用单位签订合同;
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正常有效运行.环保设施完备,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运行率、监测数据传输率和数据有效率不低于90%;
按期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供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自查报告,配合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六)环境管理制度与环境风险预案健全并有效实施.制定完善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转;
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应急工程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符合规定.
(七)重金属铬污染防治符合规定.含铬废水收集处理工艺合理、设施完备,保证含铬废水与综合污水的有效分离并单独处理达标.
五、职业安全卫生
(一)企业应符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制革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并落实责任制.
(二)生产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要求;
厂房、仓库和工作场所的消防安全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均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以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三)机器设备要设立安全防护装置,板面移动类设备应满足《皮革机械 板面移动式设备 安全要求》(GB/T30404)的有关规定,刀轴类设备应满足《皮革机械 辊式往复运动机械 安全要求》(GB/T30405)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械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并严格按规范进行管理.
(四)磨革、干削匀、铲软等伴随有粉尘产生的工序,其所用的机器设备应配备有效的通风除尘集尘系统;
有挥发性有机物质产生的喷涂工序,应配备有效的抽排风系统.以上作业场所的工作人员应穿戴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
(五)设立专门的化工材料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单独规划建设在安全地带,按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化学品入库、贮存和发放应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效管理,对各类化工材料的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接触化工材料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所用物料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危害以及相应的防护知识;
在领取、称量、运输和配料时,应穿戴防护工作服并使用其他必要防护用品.
(六)原料皮仓库和作业场所用地应选择在干燥的不易被水淹没的地段;
原料皮仓库和原料皮加工作业场所应单独设立,做好原料皮的卫生防疫检疫工作.涉及进口动物皮张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符合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