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12-07 |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在用的锅炉除尘器漏风,属于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12月1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蒲罚告[2015]第0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单位的书面陈述申辩申请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 户名:沈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301010140960000012-271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2月22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蒲河新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