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12-04 |
一、任务来源 2017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达了《关于成立国家标准修订工作组的函》,《社会保险服务 总则》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陕西省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山东省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联合起草.
二、标准修订的背景 本标准于2009年开始着手研制,2011年批准发布,2012正式实施,本标准是社会保险服务国家标准体系顶层的基础标准,立足于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基本要求、方法和保障,是全国社会保险领域首批发布实施的标准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迅速:从中央到地方的五级社会保障管理组织体系和服务网络初步形成,社保经办业务与 互联网+ 技术深度融合,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更加顺畅,异地就医结算基本实现,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正在建立,综合柜员制、自助服务等优化服务、方便群众的鲜活经验不断涌现.社会保险服务在服务形式、手段等方面都有了新的经验和思路,原有的标准内容已不能充分满足现今社会保险服务的发展现状. 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家层面相继发布了各类公共服务类相关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三五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十三五 规划纲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6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对包括社会保险服务在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了新的方向和更高的要求.鉴于社会保险服务现状和政策导向与标准制定之初的差异,需要对标准的内容进行修订,从而更好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优化服务结构、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品质和维护参保人权益. 根据国家标准制修定管理办法,对标龄为5年的国家标准需要开展复审工作,在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支持下,部中心组织开展了标准的复审工作,通过座谈和发文等形式征集了标准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业内相关专家的意见,一致认为:需要对本标准的部分技术内容进行修订.
三、修订原则 1.延续性原则 标准修订过程中仅对部分技术内容和技术指标加以修改完善,总体框架与原标准保持一致. 2.协调性原则 标准内容的修订与十九大报告 关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的重要决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十三五 规划纲要的通知》、社会保险系列标准等最新发布相关规划、标准保持协调一致. 3.适用性原则 标准的修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开展,使标准的内容与社会保险服务的发展相适应.
四、标准的修订过程 1.2017年11月,人社部社保中心下达了《关于成立国家标准修订工作组的函》,国家标准修订工作组正式成立. 2.2017年12月,人社部社保中心在江西赣州召开2017年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座谈会,就标准修订事宜进行了小组讨论.讨论会上一致认为此次修订以尊重原有国标制定时所依据的政策为基础,改动不宜多,以添加内容为主,应围绕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 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 作补充. 3.2018年1月至3月,修订工作组与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就国家社保领域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开展调研分析,掌握最新政策要求,并就标准的框架、主要修订内容、技术指标等内容开展多次研讨,明确修订具体细节. 4.2018年3月下旬,修订工作组在对历次研讨意见进行分析整理的基础上,会同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形成了标准修订初稿并征求意见,收到成员单位及专家意见39条. 5.2018年4月初,修订工作组根据成员单位及专家意见,对标准进行了再次调整,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一稿). 6.2018年4月11日至12日,修订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上海召开,成员单位及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全国社保标委会的多位专家参加了会议.会议对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及关键问题进行了研讨. 7.2018年4月下旬,修订工作组根据第一次会议专家意见对标准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形成工作组讨论稿(第二稿)并征求意见,收到成员单位及专家意见26条. 8.2018年5月10日至11日,修订工作组第二次会议在淄博召开,成员单位及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全国社保标委会的多位专家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收到的意见进行逐一讨论,对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五、修订内容说明 主要修订内容见表1. 序号 章、条 编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说明
1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T
19038 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 GB/T
19039 顾客满意测评通则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T
19038 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 GB/T
19039 顾客满意测评通则 GB/T
27769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 GB/T 31596.1 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 GB/T
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GB/T
32621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总则 GB/T
34276 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规范 GB/T
34277 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范 GB/T
34278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 GB/T 34282.1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1部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GB/T 34282.2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2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GB/T
34413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GB/T
35615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规范 下文引用需要增加.
2 3.1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对象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提供物质帮助,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 注: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人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提供物质帮助,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 注: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根据GB/T 31596.1《社会保险术语 第1部分:通用》修改.
3 3.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social insurance agency 依法设立的,承担社会保险的运行管理、经办事务和社会保障服务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组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social insurance agency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的运行管理、经办事务和社会服务职责的机构. 根据GB/T 31596.1《社会保险术语 第2部分:通用》修改.
4 3.3 社会保险服务 social insurance services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保费征缴、待遇支付、关系转移接续、档案利用、咨询服务等活动. 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