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12-07 |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1967年7月19日;
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707193610;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鳌头镇合岗云山村.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901600164191;
类型:个体户;
经营场所:茂名市朝阳市场;
经营者:林伟强;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范围:零售:生鲜家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2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茂名市朝阳市场,依法对当事人开设的生鲜家禽经营店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从事活禽经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本局于当日经法定程序呈请领导批准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春节年例期间经营场所内购置了操作台、电子秤、砧板、刀具、打毛机、煤球炉、锅、水池和鸡笼等设备,从事宰杀活禽经营活动,每宰杀一只活鸡收取5元加工费,在案发当日,当事人已帮顾客宰杀了三只活鸡,收取加工费15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材料证据证实: 证据
一、《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茂名市中心城区实行家禽"集中上市、冷链配送、生鲜上市"的通告》(茂府通〔2015〕41号)影印件1份:证明⑴该公告已于2015年12月15日公告的事实;
⑵从2015年12月21日起在活禽限制区域内禁止活禽经营和屠宰的事实;
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茂名市朝阳市场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事实;
证据
二、2019年2月19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实当事人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违法从事活禽经营的事实;
证据
三、2019年2月19日本局提取的照片(影像)证据表7页:证实当事人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违法从事活禽经营的事实;
证据
四、2019年2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林伟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公民身份;
证据
五、2019年2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
六、2019年2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实当事人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违法从事活禽经营的事实. 按照《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茂名市中心城区实行家禽"集中上市、冷链配送、生鲜上市"的通告》(茂府通〔2015〕41号)的规定,自2015年12月21日起,活禽经营限制区不再设立活禽零售市场,所有农贸(肉菜)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经营场所禁止鸡、鸭、鹅、肉鸽、鹌鹑以及其他人工饲养可供食用活禽类的经营和屠宰;
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在茂名市朝阳市场,该市场在茂名市人民政府设定的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当事人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进行活禽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活禽经营限制区内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的规定,构成了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从事活禽经营的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9年4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茂南市监站前罚告字〔2019〕1号《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多次实施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从事活禽经营的违法行为,经本局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开办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活禽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违法从事活禽经营的;
"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领取《茂名市茂南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中国银行茂名油城支行)缴纳罚款,或到本局POS机刷卡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和第
(三)项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茂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