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12-09 |
一、云南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昆明综合保税区、红河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监管场所是指昆明高新保税物流中心(B型)、腾俊国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及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昆明关区内的保税仓库.
二、"先进区、后报关"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区域、场所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凭进境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并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的作业模式.
三、开展"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管理类别为一般认证企业及以上;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四、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应当向区域、场所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先进区、后报关"业务模式海关备案表》(见附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主管海关进行审核并反馈海关意见.
五、企业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境货物的,不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六、已入区未备案申报的货物不得出区,但可在区域中使用.已备案申报货物在收发货过程中发生错发、溢短及破损等情况需要退运出区的,按有关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适用相应企业的"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一)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对涉嫌走私、违规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正在接受海关立案调查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对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对因有走私、违规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1年以内经查证无走私、违规行为,经企业申请可以恢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先进区、后报关"业务模式海关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 2017年10月23日 分送:社会各界 本关:关领导,关内各部门、所属各海关、各派驻机构,存档. 昆明海关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印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