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9-07-31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与中央环保强化督查组,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正在使用1台约0.
5吨锅炉,锅炉使用的燃料为"柴火、碎木料",锅炉没有安装废气处理设施,燃烧时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直接排放的环境中,我局执法人员要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下达了《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之规定,系环境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为证. 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该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罚款共计叁万元.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入洛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财政专户(收款人:洛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7010102010900109;
开户银行:洛阳银行营业部),并请持汇款凭证到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开具罚没票据.或者到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洛阳市老城区金业家具世界3楼 邮政编码:471000 联系人:王晓明 联系
电话:63531292 201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