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9-07-28 |
本标准与GB/T 18750-2002的主要差异为: ――标准名称改为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 ;
――第1章删除了处理量的描述;
――第2章增加了9个规范性引用文件:GB
50185、GB
50264、GBJ
126、GB/T
3766、GB/T
10180、GB/T
16618、ZBFGH
15、ZBFGH
16、NFPA 85,删除了1个规范性引用文件:GB 5085.3;
――第3章增加了4个术语:3.3余热锅炉、3.4机械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3.5流化床式生活垃圾焚烧炉、3.6回转窑式生活垃圾焚烧炉,删除了2个术语:生活垃圾焚烧锅炉和漏渣;
――删除了GB/T 18750-2002的4.1中按大小分类的内容;
――表1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处理量增加了550t/d~800t/d的分档;
――GB/T 18750-2002的4.2.1~4.2.3纳入术语描述,删除了4.2.4的描述;
――将GB/T 18750-2002的6.1.2纳入6.2.10;
――删除了GB/T 18750-2002的6.2.13 焚烧锅炉飞灰应进行毒性鉴别 的描述;
――增加了6.3机械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重庆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重庆科技学院、上海浦城热电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江西江联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宜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宜兴市中电耐磨耐火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钦平、王定国、刘思明、熊绍武、舒成光、陈耀华、朱新才、郑奕强、卢忠、曹秋、秦峰、安淼、雷明、裴万柱、崔德斌、陈天军、方阳升、蒋建民、蒋洪伟、曹学义、姜宗顺、林桂鹏.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8750-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的分类、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查和验收、标志、油漆、包装和随机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垃圾为燃料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的设计、制造、调试、验收等. 掺烧非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掺烧常规燃料或用常规燃料助燃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76 工业锅炉水质 GB/T
3766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 3766-2001,eqv ISO 4413:1998) GB/T
9222 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T
10180 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 GB/T
10184 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 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 12145-1999,neq JIS B 8223:1989) GB/T
16508 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T 16508-1996,neq ISO 5370:1992) GB/T
16618 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 GB
50185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
50264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73 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26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T
20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 垃圾焚烧、气化、热解 CJ/T
3039 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 DL/T
561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T
5047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锅炉机组篇 JB/T
1609 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 JB/T
1610 锅炉集箱制造技术条件 JB/T
1611 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 JB/T
1612 锅炉水压试验技术条件 JB/T
1613 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 JB/T
1615 锅炉油漆和包装技术条件 JB/T
1616 管式空气预热器技术条件 JB/T
1620 锅炉钢结构技术条件 JB/T
3375 锅炉用材料入厂验收规则 JB/T
5255 焊制鳍片管(屏)技术条件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ZBFGH
15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ZBFGH
16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NFPT
85 多燃烧器锅炉炉膛防内爆和外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 municipal solid waste(MSW)incineration 生活垃圾通过焚烧达到垃圾处理规定要求,生活垃圾焚烧残渣和烟气排放达到规定,质量和能量传递达到设计要求的过程. 3.2 生活垃圾焚烧炉(简称焚烧炉) MSW incinerator(MSWI) 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的装置. 3.3 余热锅炉 boiler 对焚烧过程释放的能量进行有效转换的热力设备. 机械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 MSW grate incinerator 采用层状燃烧方式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3.5 流化床式生活垃圾焚烧炉 MSW fluid bed furnace 采用沸腾燃烧方式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3.6 回转窑式生活垃圾焚烧炉 MSW rotary kiln furnace 采用卧式回转燃烧方式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3.7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 MSW incineration capacity 单位时间内通过焚烧炉获得焚烧处理的生活垃圾质量;
用t/d(吨/天)表示. 3.8 生活垃圾焚烧残渣 MSW incineration residue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态残余物的总称. 3.9 生活垃圾焚烧炉炉渣 MSW incineration slag 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 3.10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MSW incineration fly ash 余热锅炉灰斗排出的细灰、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烟囱底部沉降的烟囱底灰. 3.11 辅助燃烧auxiliary combustion 添加辅助燃料以确保生活垃圾稳定燃烧. 3.12 焚烧短路short circuit in MSW incineration process 进入焚烧炉的生活垃圾未经焚烧处理而直接排出、漏出的现象.
4 分类 4.1 焚烧炉按处理量分档见表1. 表1单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处理量分档 单位为吨每天 100, 150,200, 250, 300,350, 400,450,500,550,600,650,700,750,800 注:100t/d、150t/d的原则上不采用. 4.2 焚烧炉按燃烧方式的不同分为四类(见表2). 表2 焚烧方式分类 焚烧方式 焚烧炉 代号层状燃烧 机械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 C 沸腾燃烧 流化床式生活垃圾焚烧炉 F 回转燃烧 回转窑式生活垃圾焚烧炉 H 其他燃烧 其他焚烧炉 Q
5 型号 5.1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的产品型号由三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短横线相连,如图1所示. SL 图1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产品型号构成 5.2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产品型号中的焚烧方式代号见表2.产品型号中的数值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型号中只写数字,不写计量单位. 5.3 设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原型设计产品的型号中无设计序号. 5.4 示例:生活垃圾额定焚烧处理量为600t/d的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余热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3.9MPa,额定蒸汽温度为400℃的原型设计产品,其型号为SLC 600-3.9/400.
6 要求 6.1 入炉生活垃圾 6.1.1 水分含量不宜大于50%,灰分含量不宜大于25%,低位发热量不宜小于4.18MJ/kg. 6.1.2 生活垃圾焚烧炉给料系统宜附设生活垃圾渗滤液汇集、外引装置,该装置应有利于生活垃圾渗滤液的后续处理. 6.1.3 低位发热量设计上限不小于6.38MJ/kg时,生活垃圾进料槽宜设置冷却装置. 6.2 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工艺要求 6.2.1 入炉生活垃圾预热、干燥、燃烧、燃尽等焚烧各阶段应正常进行. 6.2.2 入炉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进料、分布、混合、移动、配风、排渣等应可靠、稳定. 6.2.3 焚烧助燃空气应由生活垃圾贮坑上方抽取,助燃空气的预热温度的确定应满足使用要求. 6.2.4 焚烧炉一次风和二次风的配置与调节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的要求. 6.2.5 焚烧炉及余热锅炉正常运行时,其内部应存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气相空间高温燃烧区域: a)烟气温度不应低于850℃;
b)烟气含氧量不应低于6%(湿基);
c)有足够的湍流强度,确保均匀混合;
d)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产生的烟气在该区域的停留时间不低于2s. 6.2.6 满足6.2.5要求的气相高温燃烧区域应采用高温燃烧炉膛、二次高温燃烧室或其他方式. 6.2.7 高温燃烧炉膛和二次高温燃烧室沿烟气流程计算时,应以同时满足6.2.5的四点要求的最前和最后流通截面为起止,且起止截面之间不应存在未满足6.2.5的区域. 6.2.8 烟道布置应有利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重力分离,烟道结构应避免结渣. 6.2.9 应有可靠的密封和保温性能.从进料溜槽入口至排烟出口,运行时应处于负压密闭状态,不应有气体和粉尘泄漏;
停炉时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周边环境空气应达到TJ 36的要求.垃圾料斗与进料槽之间应设置机械挡板. 低位发热量不大于4.18MJ/kg时,允许采用辅助燃烧,宜采用天然气或轻柴油.但辅助燃烧的热量以使生活垃圾焚烧过程满足6.2.5为限. 当环境温度不高于25℃时,炉体外壁面温度不应超过50℃;
环境温度高于25℃时,炉体外壁面温度不应超过环境温度25℃. 6.2.12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允许在额定焚烧处理量的70%~110%范围内波动. 6.2.13 生活垃圾焚烧炉炉渣的热灼减率不应大于5%,额定处理量不小于2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炉炉渣的热灼减率不应大于3%. 6.2.14 焚烧炉内应避免焚烧短路. 6.3 机械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 机械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包括进料斗、给料器、炉排、钢结构支撑、炉壳、灰斗及渗滤液斗、除渣机、液压站、燃烧器及炉内的耐火材料、保温材料和焚烧炉上的平台栏杆等.要求详见附录A的规定. 6.4 余热锅炉 6.4.1 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等应符合ZBFGH
15、ZBFGH 16规定及其他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4.2 蒸汽参数 6.4.2.1 设计蒸汽参数可由设计、制造单位和用户商定. 6.4.2.2 允许实际蒸发量在额定蒸发量的70%~110%范围内波动. 6.4.2.3 过热蒸汽温度允许偏差见表3. 表3 过热蒸汽温度允许偏差 单位为摄氏度 额定蒸汽温度 允许偏差 ≤300 +30,-20 ≤350 +20,-20 ≤400 +10,-20 >
400 +10,-15 6.4.2.4 饱和蒸汽温度允许偏差:水管式锅炉不应大于3%;
锅壳式锅炉不应大于4%. 6.4.2.5 在运行中,蒸汽压力变化在符合ZBFGH
15、ZBFGH 16规定的前提下,由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规定. 6.4.3 给水品质 6.4.3.1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45MPa时,应符合GB/T 12145的规定. 6.4.3.2 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2.45MPa时,应符合GB 1576的规定. 6.4.4 设计与制造 6.4.4.1 锅炉受压元件的设计计算和重大设计更改计算应符合GB/T 9222或GB/T 16508的规定. 6.4.4.2 受压元件的材料应符合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规定,材料代用应按规定程序审批. 6.4.4.3 受压元件所用钢材和焊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应有材料质量证明书,并按JB/T 3375进行入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4.4.4 主要零部件制造应符合JB/T
1609、JB/T
1610、JB/T
1611、 JB/T
1612、JB/T
1616、 JB/T 1620和JB/T 5255的规定. 6.4.4.5 焊接焊缝应符合JB/T 1613的技术要求. 6.4.4.6 水压试验应符合JB/T 1612的技术要求. 6.4.4.7 锅炉炉膛可采用膜式水冷壁结构或耐高温墙体结构,应能适应高温、磨损、腐蚀、热膨胀等复杂工作条件,膜式水冷壁炉膛下部可按垃圾设计热值设置卫燃带,以利稳定燃烧. 6.4.4.8 锅炉受热面设计应避免高温腐蚀、低温腐蚀、灰垢腐蚀和垢底腐蚀.应防止灰粒粘结、冲蚀及磨损,应配置清渣除灰装置. 6.4.4.9 锅炉安全装置和各表计的设置、选配应符合ZBFGH
15、ZBFGH 16的要求. 6.5 其他总体要求 6.5.1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的结构和热力设计应紧凑、合理,能适应生活垃圾成分和发热量在较大范围内变化. 6.5.2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排放的烟气应与后续烟气净化系统的要求相匹配. 6.5.3 应设置各类必要的监测表计、调节机构、试验装置、观测检查孔和门、阀门. 6.5.4 所有与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渗滤液、烟气、焚烧空气、生活垃圾焚烧残渣接触的组件、部件和零件,在选材时都应考虑耐腐性能要求. 6.5.5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75%.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的使用寿命不应小于1.6*105h. 6.5.7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应易于现场安装,运行操作和巡检方便,维护和检修工作量小,受热面外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清理和内部污垢清洗方便. 6.5.8 安装工程应按安装图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执行,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2.45MPa时,应符合GB 50273的规定;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45MPa时,应符合DL/T 5047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入炉生活垃圾的水分、灰分和发热量按CJ/T 3039的规定测定. 7.2 生活垃圾焚烧炉炉渣热灼减率的测定和计算应符合CJ/T 20的规定. 7.3 余热锅炉安装完毕后,应按JB/T 1612的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7.4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应按GB/T 10184或GB/T 10180的规定进行热工试验. 7.5 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2.45MPa时,锅炉水质应按GB 1576的规定化验;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45MPa时,锅炉水质按DL/T 561的规定监督. 7.6 具有运动部件的生活垃圾焚烧炉的冷态试车和出厂 7.6.1 整装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应在出厂前进行总装冷态试车. 7.6.2 散装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若为第一次设计的产品,应在厂内至少抽一台总装并冷态试车;
图样、工艺元件相同的产品,宜每年在厂内总装一台(套)并冷态试车. 7.6.3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现场安装后应进行冷态试车. 7.6.4 制造单位内或现场的冷态试车连续运转时间应不少于48h,期间应动作平稳顺畅、转动灵活、无异响,不应出现跑偏、隆起、卡住、断片、偏心、刻蚀、局部摩擦过热、平面偏倾等缺陷,距任何活动件1m远的任何地方的噪声不应超过80dB(A),润滑油温和液压油温不得超过规定温度. 7.7 用户可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检查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的制造质量和考核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本标准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设计、制造、建设、运行单位可在一年内进行不超过三次的全面消缺、改进和重新调试以达到本标准的规定要求.否则为不合格产品.
8 检查和验收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