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9-12-08 |
一、 行政 许可(共 6项)
1 计量检定员资格审核
2 计量标准考核
3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
5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6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 非行政许可审批(0项)
三、 行政 处罚(共300项)
1 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2 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3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4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5 对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6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罚
7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8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处罚
9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10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11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12 对销售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的进口计量器具的处罚
13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
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14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5 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16 对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处罚
17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开展计量检定或未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以及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未保持原考核、认证条件的处罚
18 对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停止使用后重新启用,经检定不合格的处罚
19 对制造计量器具,未在计量器具或者包装物上如实标注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厂名、厂址的处罚
20 对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资料失密,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罚
21 对销售的计量器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
22 对经销禁止销售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23 对违规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24 对经营者经营以量值结算的商品未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25 对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26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27 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处罚
28 对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29 对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30 对未经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
31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处罚
32 对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处罚
33 对未经批准,进口、销售计量器具的处罚
34 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处罚
35 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制造、修理条件已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36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处罚
37 对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或者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处罚
38 对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
39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40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41 对集市主办者未遵守有关计量器具管理规定的处罚
42 对集市经营者违反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43 对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44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45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46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47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有关计量活动规定的处罚
48 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49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有关计量活动规定的处罚
50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有关计量活动规定的处罚
51 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有关计量活动规定的处罚
52 对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53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有关授权规定,或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处罚
54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处罚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55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56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57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58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59 对产品标识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60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61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62 对为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63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64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65 对无证明文件印制产品标识、认证标志,或含有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的处罚
66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67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68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69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70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71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72 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73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74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75 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76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定期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处罚
77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78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79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80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处罚
81 对企业销售试生产的产品,未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规定批批检验合格,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 试制品 的,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仍继续试生产该产品的处罚
82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出租、出借或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处罚
83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处罚
84 对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处罚
85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86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87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有关包装规定的处罚
88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加工食品的处罚
89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或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或变更手续的处罚
90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91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92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93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94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95 对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96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隐瞒有关情况,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97 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98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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