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22-12-10 |
2017年6月19日,我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验.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5月5日分装生产上述批次 香草榄 ,共生产了125袋,成本单价是3.6元/袋,当事人使用了山梨酸及其钾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致使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125袋上述批次 香草榄 分销给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环球家电百货有限公司20袋、容山商场105袋,召回113袋,被我局扣押在案,其余产品客户已全部食用,无法召回. 香草榄 销售价为4.5元/袋,销售收入562.5元,成本价3.6元/袋,因召回113袋,利润10.8元,根据利润确定违法所得为10.8元.当事人生产的125袋 香草榄 货值金额为562.5元.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的规定.因当事人生产该批次的产品与其他产品共用生产经营的工具及设备,因此不作没收处 行政处罚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10.8元;
没收扣押在案的 香草榄 (详见财物清单编号1513235)
三、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7年9月9日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25 日 公布起止日期 2017年9月27 至2020年9月26 备注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食罚字〔2017〕12号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顺泰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友和 ,性别: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34636T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居委会景成路1号2017年6月15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GDLT17CD05594),检验报告反映当事人生产的香草榄(生产日期:2017年5月5日,规格:200克/袋)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7年6月19日,我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验.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5月5日分装生产上述批次 香草榄 ,共生产了125袋,成本单价是3.6元/袋,当事人使用了山梨酸及其钾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致使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125袋上述批次 香草榄 分销给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环球家电百货有限公司20袋、容山商场105袋,召回113袋,被我局扣押在案,其余产品客户已全部食用,无法召回. 香草榄 销售价为4.5元/袋,销售收入562.5元,成本价3.6元/袋,因召回113袋,利润10.8元,根据利润确定违法所得为10.8元.当事人生产的125袋 香草榄 货值金额为562.5元.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证据
(一)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GDLT17CD05594),证明当事人生产香草榄(生产日期:2017年5月5日,规格:200克/袋)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
(二)《现场检查笔录》2份共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将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GDLT17CD05594)送达给当事人核查仓库库存该批次 香草榄 及扣押回收批次的 香草榄 的情况事实;
证据
(三)佛山市顺德区顺泰行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页,证明:该公司生产资格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事实;
证据
(四)佛山市顺德区顺泰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友和、被委托人刘艳冬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和委托书共3页,证明佛山市顺德区顺泰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以及被调查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相关人员的信息的情况事实;
证据
(五)陈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的情况事实;
证据
(六)佛山市顺德区顺泰行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甘草榄原料索取的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原料《出厂的检验报告》复印件4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的义务;
证据
(七)佛山市顺德区顺泰行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甘草榄原料送货单及进货单2页,证明当事人采购甘草榄原料的数量;
证据
(八)被委托人刘艳冬的《调查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 香草榄 数量、价格以及销售收入、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等情况事实;
证据
(九)《照片证据表》5份共20张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众涌众南路2号的佛山市顺德区顺泰行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拍照,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扣押该公司回收的不合格香草榄(生产日期:2017年5月5日,规格:200克/袋)的情况事实;
证据
(十)当事人提供的《佛山市顺德区顺泰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计划表》、《佛山市顺德区顺泰行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投料记录》《佛山市顺德区顺泰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记录台账》、《佛山市顺德区顺泰行食品有限公司出入库记录表》等5份资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 香草榄 的数量等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生产 香草榄 提供的《佛山市顺德区顺泰行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检验原始记录》、《佛山市顺德区顺泰行食品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单》等2份资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 香草榄 经过检验合格后才销售的情况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的规定,构成了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 我局于2017年8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监食罚听告字〔2017〕12号),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货值少、违法所得少且及时回收社会危害小,给于从轻行政处罚情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的规定.因当事人生产该批次的产品与其他产品共用生产经营的工具及设备,因此不作没收处理.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0.8元;
没收扣押在案的 香草榄 (详见财物清单编号1513235)
三、罚款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